广州:定点药店或配执业药师
广州市人社局公开征求相关意见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取消了社保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加强协议管理。定点药店的条件有所放宽,但新增要求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对药店管理更加严格。
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有所放宽
市人社局表示,为贯彻落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资格审查项目的要求、完善协议管理,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有所放宽,旧办法中要求,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可放宽至六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述相关规定,仅要求“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不过,按照市食药监部门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药店需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
“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宽进严出’,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并强化退出机制。”医保部门有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旧办法重点在准入,而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注重管理。
链接:
接受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记者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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