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援引十余位法学教授观点认为万科董事会决议无效

作者:卢志坤
发布时间:2016-07-06 17:34:52
来源: 人民网-房产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卢志坤) 华润集团今日援引法学界多位知名的法学教授观点认为,万科(000002.SH,2202.HK)董事会此前做出的一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集团旗下地块的决议无效。

  华润集团在今日发布的官方微信上表示,根据13位权威法学专家的法律意见,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及《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6月17日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召开会议,就公司向深圳地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旗下2宗地块的预案进行表决,随后万科公告该决议获得通过,但华润认为决议没有通过。此后华润与万科就该表决是否在董事会获得通过进行数次公开交锋。

  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进行表决的万科董事人数应该是按照11人还是10人进行计算。万科董事会当前人数共11人,其中万科管理层代表3人,华润方3人,另有4名独立董事。根据此后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当天的表决现场,万科管理层和3位独立董事投下赞成票,华润的3位董事投下反对票,而一位独立董事张利平则因为提出自身任职的公司与万科存在潜在交易而选择回避表决。

  按照万科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表决需要获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万科管理层认为,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因而计算董事会的表决人数应该以10人为准,7票赞成已经通过。华润则认为张利平也应该计入总人数之中。

  华润今日援引的法学专家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张利平不符合回避情形。这份包括前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平等13位法学专家教授出具的意见认为,“回避”与“弃权”虽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实质的不同。弃权是一种“表决意见”,以弃权者“享有表决权”为前提。

  这些意见是在昨日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会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国内13位权威法学专家召开的“万科股权争议论证会”上产生的,会议就董事会决议效力、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包括北大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以及多名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多位教授参与。

  意见认为,弃权是意定的,弃权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回避并非一种“表决意见”,回避属“无表决权”之情形。与弃权属意思自治范畴不同,回避是一种法定程序,即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批准回避的主体均须严格遵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缺少自治空间,不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回避”不产生回避的法律效果。

  “意定和法定相对,前者是你自己想怎么样都可以,后者是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来,包括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晖对人民网记者解释说,“投票意见有三种,赞成、反对、弃权,你想投什么就投什么。回避是法律规定事项,不能自己想怎样就怎样,什么情况需要回避、怎么申请回避、是否应该回避是法律规定事项,要按法律规定的来执行。”

  这些法学教授引用公司法规定认为,任职美国黑石集团的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与深圳地铁无关联关系,因而张利平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回避情形。法学教授们还认为,张利平在董事会提出回避请求本身还应该由董事会表决其是否符合回避的情形,而万科董事会未在当日进行表决,因而张利平的回避请求属于违规。

  据此,法学教授们判定,由于张利平董事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及万科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使得董事会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而违法回避属于严重程序性瑕疵,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的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而万科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相关董事会决议。

  此外,这些法学教授还论证了华润集团与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集团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不成立,并认为股权分散且以创始人为管理核心的上市公司要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忽视股东合理诉求与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个体不宜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泄露公司秘密。此前,万科独立董事华生曾在媒体撰文披露大量董事会决议信息。

  陆晖表示,出具这些意见的法学学者几乎是当前最出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教授,这个组合堪称豪华阵容,这些法学学者的论证可能会影响法院今后的判断。他说,虽然专家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不具备诉讼证据能力,但作为专家学者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咨询意见,可以帮助法庭理清思路。

  不过,按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的观点,即使股东对董事会的决议不满而提起诉讼,效果也不会好。彭冰未出席上述13人组成的法学教授论证会中。

  彭冰于6月18日在媒体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认为,其一是张利平与万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一种商业判断,法院一般会遵循董事会的善意决定。“何况这里提出异议的不是被回避的董事或者股东——人家主动请求回避的,由没被回避表决的董事或者股东提出异议,说服力不大。”

  “第二是即使法院裁定关联关系不成立,估计也不能将张利平的未投票直接视为弃权。既然关联关系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利平就可以参与投票,所以应当允许其对表决事项重新投票。从披露的有关信息来看,估计张利平会投赞成票。那样,就是8票赞成,表决还是会通过。”彭冰在文章中判断。

图片来源于华润集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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