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股东被罚超三千万元 东亚真空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

作者:刘斯会
发布时间:2016-06-30 16:51:37
来源: 证券日报

 今年以来,多起上市公司因为信披违法违规,频遭证监会公开处罚,其中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信科技)股东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简称:东亚真空)还遭遇了最严厉处罚金额。

不过从后续进展来看,东亚真空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焕义并不服该判决,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证监会提起诉讼,不过,从《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虽然上述起诉已经于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但目前审判结果并未出来。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也有上市公司股东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起诉证监会情况,但从历年判决结果来看,还没出现胜诉的案例。

  遭证监会罚款超三千万元

根据长信科技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东亚真空转来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东亚真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具体来看,2014年11月10日减持前,东亚真空为持股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比例18.485%的股东。东亚真空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减持“长信科技”2260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4.4%,于2014年11月13日减持“长信科技”520万股,占当时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0123%。

上述两次减持已经累计达到5%后,东亚真空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东亚真空于2014年11月13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长信科技”,累计减持股份占长信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2.81%,东亚真空减持“长信科技”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4481万股,违法减持金额约为9.57亿元。

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第一,责令东亚真空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第二,对东亚真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减持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东亚真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焕义予以警告;第三,对东亚真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40万元。对东亚真空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焕义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东亚真空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焕义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股东不服起诉证监会

不过,后续长信科技并未发布来自股东东亚真空公开致歉的信披公告,且针对证监会上述论述,东亚真空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焕义并不服气,东亚真空表示,第一,历次减持行为都有公告,且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才进行减持;第二,没有违法减持的主观故意,故罚金过高;第三,东亚真空减持后也积极筹划增持,但是因自身为境外投资者,增持受外汇管制之限,无法实现,故未能增持成功。

李焕义则提出:第一,减持一事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应该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第二,咨询过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其明确表示可以减持;第三,外管局有明确规定外资增持 A 股是受国家限制的。

证监会随后回复仍认为,东亚真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但事情并未结束,东亚真空及李焕义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据《证券日报》记者查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现,法院开庭信息显示,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区第2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焕义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当日同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刑政诉讼开庭审理并不代表当场宣布结果,一般结果公示需要一定时间,从记者从相关当事人获知的情况来看,目前判决结果还并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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