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 湖北去产能企业职工可内部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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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6 14:04:31
来源: 长江日报
 
原标题:去产能企业职工可内部退养

  本报讯(记者章鸽 通讯员曹妤 实习生孙雅丹)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人社厅、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通过三类渠道安置分流过剩产能职工,其中涉及相关补贴达九类,稳岗补贴提至七成。

  《意见》提出通过三类渠道安置分流过剩产能职工。如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安置,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等。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企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开展分流职工专场招聘活动,搭建转岗就业平台,促进人岗匹配。可不同程度上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师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该《意见》主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责编:周恬、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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