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商铺就拆迁 租客打官司获15万补偿
市民徐先生在浦口租了两间商铺卖烟酒,然而合约还没到期,商铺就面临拆迁。徐先生认为,自己虽不是房主,但不得不提前搬离,生意受到影响。为此,他状告房主索要6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后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主支付15万余元。本周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继续举行现场咨询活动,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前来咨询。
商铺拆迁,租客索要63万余元
2012年,徐先生在浦口某服装城商业一条街看中两间商铺,面积约300平方。商铺属于市民马先生。当年底,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商铺出租,租期三年,到2015年底结束。
虽然商铺本来有装修,但拿到商铺后,徐先生又重新装修了一番。此后,他就在那里销售烟酒。
然而,2014年10月商铺面临拆迁,当年底马先生和拆迁办签了补偿协议。
徐先生在诉状中写道,他作为承租人,应当享有补偿权益。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马先生支付营业损失补偿款、搬迁费、装修补偿费等合计63万余元。
案件审理时,马先生表示,搬迁费应当归他所有。房屋出租时是经过装潢的,按合同约定,如果徐先生需要重新装修,则装修费自理。此外马先生提到,到2015年1月,徐先生才从商铺搬出来,给他造成1.5万元的利息损失。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出租方支付15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关于拆迁部分有明确约定。其中写明,因为门面房随时可能面临拆迁,如果双方履行合同期间遇到政府拆迁,在拆迁公告之日,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关于拆迁补偿,承租人可以得到政府规定的营业执照补偿及所开办的公司搬迁补偿。这是承租人和拆迁办之间的关系,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不对承租人做任何补偿。
装修问题上双方也有约定,马先生将装修完好的门面房交给徐先生使用。如果徐先生认为不合适,需要重新装修,装修费用自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马先生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拿到共计63万余元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按照合同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乙方可以得到政府规定的营业执照补偿及所开办的公司搬迁补偿”,这项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应视为双方已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乙方徐先生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应限制在“营业执照补偿”及“公司搬迁补偿”两个类别。不过,涉案商铺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营业执照补偿”一项。但“公司搬迁补偿”一项,应归承租人徐先生所有。
此外按合同约定,自拆迁公告之日起,合同解除,而徐先生在去年1月才搬走。法院认为,在此期间的租赁费6000余元,徐先生应该支付,这笔钱要从补偿款中扣除。
近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马先生要支付给徐先生15万余元。至于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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