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内蒙古如何实现保障性住房全覆盖(图文)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加以推进,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区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升级为“百姓安居工程”,不仅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也有了新的要求,即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力争到2017年自治区70周年大庆时,基本上实现保障性住房全覆盖,实现“住有所居”和“住有宜居”的统筹推进。
按照国务院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的总体要求,今年,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推进力度。2月中旬,自治区政府召开会议部署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落实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并与各盟市签订任务责任书。之后,盟市与旗县(市、区)也签订任务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今年的任务。 【详细】
2016年内蒙古将实施不低于22万户的城镇棚户区改造
1月23日,今年两会上,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政府报告中指出,2016年内蒙古将扎实有序消化房地产库存。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实施不低于22万户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详细】
内蒙古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
记者从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2016年以来,内蒙古采取加大信贷资金保障、货币化安置等多项措施,努力实施好棚户区改造工程。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秦义说,今年以来,内蒙古在争取中央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已获得国开行2016年棚改项目贷款预授信额度410亿元、农发行贷款预授信额度250亿元,为棚改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 【详细】
“十二五”期间,我区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45.2万套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我区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45.2万套,完成投资2411.6亿元,超额完成国家任务,受益人口占到全区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实现城镇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包头北梁、阿尔山重点棚户区改造圆满完成,赤峰铁南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完成75.3万户,完成投资450多亿元,受益农牧民达263万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投资约3692亿元,是“十一五”期间的1倍多,全区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道路面积等5项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今年,我区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22万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20万户。会上,自治区政府与各盟市签订了2016年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状。 【详细】
内蒙古上半年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房13.7万套
今年上半年,内蒙古多渠道筹资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3.7万套,开工率62%,完成投资241亿元。
2016年国家与内蒙古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为22.1万套,全部为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其中城市棚户区17.3万套、林区棚户区2.3万套、垦区棚户区2.5万套。 【详细】
“十二五”期间,我区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45.2万套,完成投资2411.6亿元,超额完成国家任务,受益人口占到全区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实现城镇人均住房不足15平方米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
钱从哪儿来?这一直是制约保障房建设的瓶颈。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全区上下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较好地解决了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需求。
面对资金瓶颈,内蒙古多渠道筹集资金。截至目前已争取到中央财政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80.97亿元,争取到棚改中央专项建设基金86.43亿元。今年自治区本级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13亿元,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均每户约补助0.27万元,高于往年水平。积极与开发行、农发行沟通协调,推进贷款发放。今年1-6月份,开发行发放棚改贷款431亿元,农发行发放棚改贷款11.08亿元。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棚户区改造,今年1-6月募集资金20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1]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①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③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 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
申请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房源具体房号通知函件或批复意见复印件;②填写齐全的本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准购审批表;③本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原件;④申购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盖章);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内蒙古客户端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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