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牵羊”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3-10-20 11:28:05
来源: 和静法院
刘芳(化名)“顺手牵羊”盗窃电动车一辆,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1月21日11时30分许,刘芳在回家的路上无意中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趁无人之机用这把捡到的钥匙将和静县计划生育指导站门前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并骑回家中。电动车主人李花(化名)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报警。刘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盗窃电动车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电动车追回并返还失主。被盗赃物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芳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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