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 英岸村百亩农田被毁无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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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30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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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浙江省江山市凤林镇英岸村村民刘日海、郑宗斌举报:原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刘金才未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将村集体粮田以荒地名义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限长达50年;租赁者擅自改变土地承包性质,不仅毁田挖沙,还将土地转租他人办厂,损坏集体利益。尽管村民再三举报,江山市相关部门却而查不处。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以荒地名义签订流转合同

英岸村的土地问题,要追溯到8年前的一纸土地流转合同。2005年12月31日,英岸村经济合作社和乌鹰垄村村民徐章恩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书》。按照合同要求,将达溪淤地及砂滩流转给徐章恩经营,租赁场地以达溪淤205国道东出口的机耕路为界,分为南北两块。两块共计面积96.694亩,其中荒地63.694亩,荒滩30亩,实际面积为93.694亩。西南面30亩在国家政策允许下办理国有土地流转手续,其余为租赁,租赁期为50年。

村民刘日海认为,流转给徐章恩的土地不是荒地,而是农田。从江山市国土资源官方网站的卫星云图上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英岸村达溪淤地块93.694亩是粮田和耕地(当中包括二、三队农户的13亩口粮田),仅有少部分是旱地和砂滩。

村民郑宗斌也认为,村经济合作社和徐章恩的《土地流转合同书》,是以荒地和荒滩的名义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上称流转面积93.694亩,而实际面积有150多亩,据了解,被毁掉的农田是村民徐如根、郑宗江等农户的口粮田和村里的机动田。

村干部接受租赁者吃拿

村干部本来是为民服务的,可英岸村村支两委成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租赁者钱财。据举报,2005年12月31日,英岸村经济合作社和徐章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时正值农历年底。徐章恩为答谢村班子成员对其获得经营权的支持,邀请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主任的刘金才,原村主任刘明水,支部委员兼土管员郑宗清,村党员郑宗位和村会计徐惠芬等人,到江山市区一家酒店赴宴。赴宴结束时,英岸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收受了徐章恩给的钱。

记者从党员王春花手中获得一份《委托书》,证实确有其事。这份委托书由共产党员、原村会计徐惠芬亲手所写。《委托书》称:“今有枫林镇英岸村原村会计徐惠芬,现因在外地不便回家,故委托王春花同志代向上级交出恩派门厂老板俆章恩在2005年底和2006年底(农历),给村两委成员之一我的现金分别为1500元和800元,共计2300元”。

徐惠芬承认,《委托书》是她所写,的确收了恩派门厂老板俆章恩给的2300元现金,别的党员干部收了多少不知道。徐惠芬解释:“本来不想要的,但其他干部都收了,自己不好意思不要”。

徐惠芬还承认,2006年年底,徐章恩又分别给了英岸村村支两委全体成员一次现金,作为对合同顺利签订的感谢。自己作为时任村会计,又拿到了800元,其他6个村干部具体收了多少不清楚。

粮田改变使用性质后被毁

2013年12月10日下午2时左右,当记者来到达溪淤地块时,呈现眼前的景象是:一座用石块堆起的“沙石山”有几十米高,占据了周围不少粮田;砸石机砸石时发出的轰隆声响彻云霄,浑浊的污水流向已挖空的一个个深潭里,防护堤也已被破坏;推土机和大型自卸车正在“沙石山”上推卸着石块,粮田正一尺尺地被吞噬着;“沙石山”周围剩下几小块粮田清晰可见收割后的稻桩;达溪淤地块的厂房内,散发出阵阵刺鼻的气味。

陪同记者了解情况的村民叶日森,看着眼前被掩埋了的粮田,竟眼含泪花,哽咽难语。据了解,“沙石山”周围粮田本来是村民叶日森弟弟种的稻子,就这样被这些沙石压住了。

记者了解到,上世纪七十年代,经过英岸村村民多年的不懈努力,改造粮田90多亩,使达溪淤建成了田块成方,灌溉成网,水、电、路贯通的产粮绿洲。

举报人郑宗斌告诉记者,2005年12月31日,乌鹰垄村村民徐章恩看准了这片砂石资源丰富的砂淤地,以经营名义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书》后,目的不是办厂,而是大肆挖沙卖沙。期间,不少村民曾制止徐章恩在粮田里的挖沙行为,但无济于事,村主要负责人也不闻不问。

毁田办厂并非个案

在英岸村把粮田变荒地流转现象并非个案。2009年3月8日,英岸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放炮山的土地租给了凤林镇规划员郑利敏办“双骏木业”。从合同中可以看出,租用面积共12.23亩,其中山地4.73亩,荒山7.5亩。

举报人刘日海认为,“双骏木业”的厂房用地,并非合同中所说的“山地”和“荒山”,而是一年可种三熟作物的粮田。为此,他向凤林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不间断地进行举报。

2012年8月20日,举报人刘日海收凤林镇政府的答复书。答复书称,2009年3月8日,郑涵尹(郑利敏女儿)与英岸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用山东场《合同书》,租用面积共12.23亩(山地4.73亩,荒山7.5亩)。山场租用后,由郑利敏(原镇规划员现停薪留职)于2011年5月8日、7月26分别以木材堆料房(场)和木加工简易房项目办理了审批手续,审批面积共3500平方。另外郑利敏还到其他农户租用了3亩左右农田用于蓄水养鱼和种植蔬菜。经现场勘查租用的土地仍用于养鱼和种菜,并未建厂房。

2013年12月10日下午4时左右,记者在“双骏木业”门口看到,道路和场地内是用新鲜土加碎石填起来的,足足有3、4米高,进出“双骏木业”门口的道路,全部是在粮田里建起来的。据了解,这块地原是村民吴拱台、郑宗位、周建华等农户的口粮田。

举报人刘日海告诉记者,凤林镇政作为我们英岸村的上级政府,应该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及时公布真实情况,而不是弯曲事实。

信访答复与事实不符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徐章恩改变土地性质、毁田挖沙一事,当地政府在核查过程中,给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

2009年5月7日,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给英岸村村民郑宗斌的信访答复中称:“未经农转用的63.694亩土地,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江土资停字[2009]第05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恢复种植条件。

2009年7月31日,凤林镇党委政府给信访村民郑宗斌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凤信初字【2009】18号)中称,查明未经批准的土地上取沙问题,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徐章恩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调查发现,徐章恩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达溪淤土地也没有恢复原样。 2013年12月10日,记者现场看到,徐章恩的毁田取沙行为仍在进行中。

据了解,从2009年3月份开始至2011年7月份,村民不间断地向江山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仅寄的信访挂号信就有60多件,但都未得到重视。

律师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

记者就英岸村经济合作社和乌鹰垄村村民徐章恩等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一事,采访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沈小玲律师。沈小玲律师告诉记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沈小玲律师解释说,其中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光是这一点,租赁经营相关人员就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union.china.com.cn/zfgl/2013-12/19/content_65555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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