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各大论坛、贴吧出现了一篇《山东文登派出所插手经济案件,农民工遭遇无间道》的文章,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文中反映:江苏省射阳县农民工王加成在山东省文登市被青岛一建文登项目“屈打成招”,并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暴力胁迫到文登市开发区派出所超期羁押遇。而承认工程项目的经济纠纷欠条是一起典型的“无间道”案例,现在农民工被惨打住院三次而打人却逍遥法外。
帖子发布之后,接着也收到威海市政府的和文登法院监察室的回复。但令人遗憾的是,两个回复并没有对网友关注的超期羁押和“被诈骗犯”的形成原因给予合理解释。

王加成被群殴住院
文中并指出:承认工程项目的经济纠纷欠条是一起典型的“无间道”案例,农民工被群殴曾住院三次而施暴者却逍遥法外。
帖子发布之后,威海市政府的和文登法院监察室也做出回应。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两个回复并没有对网友关注的超期羁押和“被诈骗犯”的形成原因给予合理解释。
威海市政府回复
经落实,文登区政府回复如下:被告人周德明、王加成、赵克军合同诈骗一案,由文登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3日向文登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文登人民法院 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文登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2014年3月21日两次建议文登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文登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 后又决定恢复审理。

威海市政府回复
文登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明及其辩护人胡友祥、伊峰、被告人王加成及其辩护人仓金谷、赵克军及其辩护人刘建忠、黄莲香到庭参加诉讼。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威海市政府网2014年5月7日)。
文登法院监察室的回复
文登法院监察室2014年5月6日就使用”非法证据“、王加成超期羁押等的回复(电子邮件)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2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第1款。
关于审限(过程):2013年8月23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2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恢复审理;2014年3月21日,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恢复审理。
文登法院的回复
而事实上,威海政府和文登法院并未回应:恢复审理的具体时间和文登检察院补充侦查有无新证据!
公诉日期的猫腻
两次回复中:文登检察院竟然在提起公诉日期上出现了公然的作假行为,实际上文登检察院提起公诉日期是2013年8月21日,而并非回复文中的2013年8月23日(期间相差两天)。

日期造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文登法院最迟应在2013年11月21日(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宣判)前,对王加成进行宣判。然而,检察院在11月22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此时已超期一天,法院理应不能接受检察院“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文登法院却两次接受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
亲属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两高一部”要各地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相关文件,文登法院应立即纠正违法超期审理、超期羁押王加成的问题。
文登法院行以“拒不认罪”超期羁押。
2014年4月24日,此时检察院起诉王加成已过去8个多月,但一直却没有宣判,而文登法院刑庭也一直以“不一定开庭”为由拒绝王加成增加第二个辩护律师和调阅卷宗的合法请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是科学的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而文登市法院于审判长竟然以王加成“拒不认罪”对其超期羁押。
我国1998年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被刑事指控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亲属认定:文登市法院仅凭借一份青海一建项目部“屈打成招”的证据就变相采取超期羁押迫使公民认罪更是罪大莫及!
因文登市法院的超期羁押、超限的审理,已造成了王加成家破人亡的严重悲剧。王加成妻子因丈夫蒙冤入狱,超期羁押超限审理,心情抑郁恍惚,于2014年2月6日不幸车祸身亡。当时江苏射阳地方领导曾带着书面死亡证明和亲属赶到了文登,申请王加成回去见亡妻见最后一面,但遭文登法院拒绝。
但是,山东文登法院以“补充侦查”为超期羁押、超限审理带上的“合法面具”,到底内中潜藏着什么玄机,我们将继续关注!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 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http://cbxww.net/List.asp?ID=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