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我什么时候才能领到拆迁补偿款?”

作者:孙安清
发布时间:2014-05-27 08:08:17
来源: 法新网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的10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时达三年仍然没有领到手。江苏男子纪如同的拆迁补偿款该谁决定?该谁发放?该何时发放?《法制与新闻》记者日前来到事发地江苏省南通市所辖的如皋市进行了采访。

  纪如同:协议签了3年仍没领到拆迁补偿

  家住江苏省如皋市宁海东路666号的男子纪如同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复杂经历:

  2004年初,他出资租赁如皋市如城镇(以后变为如城街道)纪庄村12组的24亩多集体土地,成立如皋市福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739平方米。根据公司法要求,他除了让妻子宗美红当大股东之外,还借用纪庄村(以后变为纪庄社区)党总支书记、纪庄村民委员会主任纪学林儿媳陈娟名义为股东。陈娟实际没有出资,也从没参与企业分红。后来,福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6年初处于困境状态。2006年3月21日,一债权人申请如皋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福天公司强制执行。纪如同没料到,2006年4月16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娟竟然擅自代表公司以270万元的低价一纸协议把公司价值近600万元的资产转让给了纪庄村委会。

  后来,因为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近400多万元债务蜂拥而至,如皋法院在执行中裁定,认为陈娟有虚假出资的意图,就追加陈娟为被执行人。可能怕被巨债牵连,陈娟在2007年9月19日,向如皋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本人系挂名股东,不应由本人承担。接着,如皋法院驳回了陈娟的异议。2008年12月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撤销了如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为摆脱股东身份,陈娟在2010年1月10日到如皋法院进行了起诉。2010年3月12日,如皋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了陈娟非公司股东身份。另外,纪庄村、纪如同、宗美红(当时已经和纪如同离婚)三方签订调解协议,将福天公司财产归还纪如同。之后,唯一的股东宗美红也做出股东决定,对公司予以解散,福天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纪如同一人享有或承担。

  纪如同自认为他的好日子来了:根据如皋市委市政府的规划及要求,如皋西部园区建设指挥部从2011年2月26日起要对包括纪如同厂房地段进行拆迁,包括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等项目在内他应得拆迁补偿款1085万元。

  2011年3月30日,如城镇纪庄社区居委会与纪如同签订承诺书,居委会承诺,在纪如同确认交房后15日内,补偿款足额到位,逾期则由纪庄居委会全额垫资到位,拖欠一天居委会赔偿纪如同10万元,超过一周后,纪如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看到了曙光的纪如同为了积极配合拆房,主动带了百余号人来到现场,配合政府把自己的房子拆了。但三年过去了,他却一直没等到村委会兑现承诺。

  本来顺理成章就能得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为何风云突变,事与愿违?

  街道办:事情没调查清楚我们不能付款

  如城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郭桂忠向记者解释,纪如同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有人到市纪委举报纪如同的补偿数额过大造成村里的集体财产流失,法院对纪庄村党总支书纪学林的刑事判决也牵扯到纪如同,他们按照上边的意思,在事情没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对拆迁补偿款停止支付了,待到事实查清后再说。

  “卖给村里时270万元,村里退回时遇到拆迁变成1085万元,两个数字太悬殊了。”郭桂忠说,这边村民持续告发,那边纪如同和崔爱红经常来讨要拆迁补偿款,没办法,2013年初,官方成立专案组起草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决定让纪如同亏一点,少拿点补偿款,希望纪如同和村委会双方坐下来和谈。没想到纪如同坚决不同意。

  当记者问及政府和开发商当时是否具备拆迁许可证、为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拆迁”要求、为何不履行当初和纪如同签订的拆迁协议时,郭桂忠和街道办的宣传委员钱玉璐都没有回答。

  记者也从以下两份文件发现了如城街道办的止付通知:

  2012年4月初如城镇政府告知纪如同:“接群众举报,因对你的厂房补偿数额过大,市纪委正在调查,停止支付补偿款。”2012年8月12日,如城镇政府给如皋法院发文,称因为信访原因和补偿数额过大,市纪委正调查处理中,补偿款至今没给付纪如同,待市纪委调查处理结果确认后再将补偿款项给付应得人。

  街道办所说的上头到底是怎样的意思?他们是否有权或者已经推翻了纪如同的拆迁补偿协议?

  法院:我们的判决没有涉及到拆迁补偿

  “2006年福天公司270万元卖给村里,2010年村里把公司退回我后遇到补偿变成了1085万元,很多干部和村民认为2010年的转让无效,就以村集体资产流失为由到纪委和检察院控告我和纪学林。法院对纪学林判刑我却没受牵连,告发的人就更多了。”纪如同分析个中缘由。他称,他到纪委问及此事,纪委称这事该街道办办理。

  针对记者提问的“是否法院的刑事判决左右了拆迁补偿的支付”时,如皋法院研究室薛主任称,一审刑事判决后,纪学林没有上诉到南通中级法院。如皋法院针对纪学林的刑事判决没有涉及到纪如同的拆迁补偿,与拆迁补偿无关系。

  法院既然没有对纪如同的拆迁补偿进行界定,那按照法律规定到底应该不应该给予纪如同补偿?

  法律人士:纪如同应该按协议讨要拆迁补偿

  针对纪如同和村委会关心的2006和2010年的转让问题,德衡律师集团杜祖乐律师认为:“根据经验法则或生活常理,对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公司财产的情况不做谨慎考察或进行合理质疑,而仍然超低价受让,这种受让行为应当不属于善意取得,无合法受让基础的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果如纪如同所称,2006年转让时公司价值至少600万元,而被陈娟270万转让给纪庄村委会的话,则2006年的转让无效。”同时,他认为,法律规定,不在公司注册表上亲自签名、不出资、不分红、不履行义务的挂名股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没有权限代表公司更不能代表公司单独处置重大事情。并且,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尤其是公司资产,是不可以转让交易的。“既然2006年的转让协议无效,则说明福天公司资产一直属于纪如同。”杜祖乐总结。

  “刑事判决书和拆迁补偿是两回事,既然拆迁部门没接到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接到法院要求止付拆迁补偿的文书,纪如同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向跟其签拆迁补偿协议的单位主张拆迁补偿,依照承诺书向拆迁部门主张逾期不付款的违约金。如果如城街道办继续强行不给付拆迁补偿,纪如同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如实投诉、举报。”杜祖乐认为。

  纪如同的拆迁补偿款究竟何时能到位?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原文地址:http://www.lawnewscn.com/a/jianduzhichuang/20140526/13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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