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县:费城街道被指袒护违法乱纪村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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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26 19:10:37
来源: 中通社

   王某是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一个贫困小山村的村党支部书记,任职后集体收入、支出多年不入账,拆除变卖上级扶贫及村民集资建设的扬水站,德国粮援饮水工程和上级扶贫饮水设施疏于管理惨遭废弃造成吃水困难,挪用政府专项资金行贿及个人消费,村民自2011年开始上访反映其行为,结果是王某不但安然无事,街道办事处经管站还把多年来的账目予以补账、平账,做成“有账可查”。 村民认为费城街道办事处在包庇袒护违法乱纪的村支书。费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的一霍姓官员,也是三番五次地戏弄上访村民,以村民的反映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多次拒之门外,待村民请律师写好材料后又说“已经过期了”。

  

集体收入支出6年不入账属于“坐收坐支”

 
    石屋村是一个人口不足600人的小山村,三面环山,土地贫瘠,村民生活用水都十分困难,原隶属于许家崖乡,几年前合并到费城街道办事处,并与长涧村合并成“玉石村”。
    据村民讲,王某正是借用村庄合并之机,当上了玉石村的支部委员,主持石屋的工作。石屋村没有集体经济项目,唯一的收入就是土地承包费,每年大概五六千元。2005年以来,王某利用村民规划宅基地建房之机,自作主张收取每位房屋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这些收入都没有入账。
    据费城街道办事处落实,“2005年3月7日,为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村两委召开了由工作区领导、村两委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做出”每位收取500、1000、2000元的建房费用。“石屋村集体共给村民规划宅基地25位,其中19位宅基地款总额24500元。2011年6月,村书记王某、村会计王某和将这19位宅基地款计入村集体收入。……”
    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某阶告诉记者,根本没有召开什么会议,更没有什么工作区的领导参加。我当时的意见是不收费用,王某说他去工作区请示。回来他就把收费标准定了。
    村民老宋说,19位宅基地的钱应该是50000元左右,我知道的9户就交了22500多元。具体是宋某2705元、侯某4800元、闻某2000元、王某胜1600元、王某远3100元、高某3000元、王某国3100元、贾某1100元、王某立1100元,有收条为证。
    原村会计王某士曾是村里的老会计,他告诉记者,他在职时,村书记王某没有找他报过账,有收入支出就是口头说一下,后来说都不说了。2008年王书记找理由和他吵了一架,他就不干了。后来,王书记让亲戚王某和当了村会计。
    集体收入、支出6年不入账是什么行为?费城街道办事处认定为“坐收坐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德国粮援饮水工程遭废弃村民再陷吃水难

 
    德国粮援项目是中国政府与德国共同合作,由德国政府提供粮食和物资援助,在山东沂蒙山区实施以改善当地人民营养状况及生活条件为宗旨的项目。
      
                               中德合作山东粮源项目石屋饮水工程遭废弃

     
                                 村民要到山谷中几近干涸的老井挑水吃
 
    据村民反映,1995年7月,由中德合作山东粮援项目援建的石屋饮水工程胜利完工并投入使用,结束了石屋村祖祖辈辈吃水难的问题。自从王某上任后,因管理不善,河边的铁丝网被剪掉、铁大门被砸掉、配电盘被卖掉,配电房的门窗、玻璃、设施全无。电表、电线、三相电户头被王书记弄到自己家里使用了。投资数十万元的饮水设施就这样完了。不仅如此,王书记于2007年,先后两次以更换、维修潜水泵为名,做账近万元。村民认为是做假账冒领。
    据费城街道办事处调查:王某在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共维修过两次机井水泵。第一次在2007年夏季,王某和电工杨某、水工王某亮拆卸该机井的水泵到鲁公庙社区维修点进行维修,因水泵损坏严重无法维修,通过“以旧换新”方式又增添购得一新水泵。此次更换水泵共花费4640元。第二次维修是王某、杨某、王某亮以及3名专业维修人员拆卸的水泵,用村民高某德的三轮车拉到2007年在鲁公庙社区购买水泵的地点进行清洗、维修并购买了部分配件。此次共花费5312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机井是全封闭的,要想把里面的潜水泵取出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是两三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做到的。从费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我们也得知,第二次拆卸水泵是外加3名专业维修人员拆卸的。
    令村民不解的是,更换、维修水泵开支四五千元的大事,党员、村民怎么不知情呢?第一次更换水泵是怎么从机井里拆出来的?怎么运出、运回的?更换的新水泵什么样子?能不能配套?第二次维修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在许家崖吃一顿饭,招待费547元,这样的标准没有一家饭店能做得出来!
    据开三轮车的村民高某德讲,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时间很长了,早上去的,晚上回来的。就是一般的饭菜,给了他20还是30元钱劳务费。
    为了吃水问题,村民被迫想方设法自筹资金自己打井,有的村民耗资上万元。据村民初步估计,仅此打井一项,全村耗资应在20万元以上。实在没办法的村民,只好到几里外的老井里挑水吃。
 

为防被偷百多元卖光扶贫集资建设的扬水站

 
    石屋村的东南方原来有座扬水站,是老支书王文学在任时,在国家扶贫拨款的基础上村民每人集资60元兴建的,设备配套完备,通电后可浇耕地200多亩。由于资金问题,供电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村民告诉记者,王某上任时,扬水站的设备设施是完好的。上任村支书老高卸任时还让人叮嘱王某“要保管好扬水站”。2008年秋,王某带领电工杨某、水工王某亮将扬水站机房内的设备砸掉卖了废铁。村民高某堂看到前去制止,遭到王书记的辱骂,还险些被打。之后,王书记又纵容亲属把管道扒光。

                                      被破坏的扬水站
 
    经费城街道办事处调查:“扬水站的水闸在上届书记高某任书记时就被人偷走,王某任书记后,为防止扬水站的其他设备被人偷走,就和村委成员商量,打算卖掉;同时,由于原村书记高某任职时村集体欠村民贾某的部分款项未给予支付,其通过王某阶(时任村委委员)转告王某,让王某将村闲置的电机变卖以偿还贾某的欠款。于是2008年,村书记王某就带领王某士(时任村会计)、王某阶(村委委员)、杨某(电工)、王某亮(水工)、文某将扬水站的2台电机进行了拆卸,2台电机因价格低的原因一直未卖,至今放在王某家里保管着。
    在拆卸电机过程中,王某等人将扬水站外一根长约2至3米,直径约10多厘米的水铁管及2张长约50厘米、宽约10多厘米的电机铁垫板,进行了拆除变卖,共卖得约100多元钱,其中支付给电工杨某约100元工钱,剩下的钱让文某的儿子去超市买了煎饼、凉菜等食品,招待帮忙拆电机的村民了。”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当事人村委委员王某阶、原村会计王某士。他们对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们对拆除扬水站的事情事先一无所知,更没有参加拆除工作。村民反映扬水站卖了1000多元,多次上访,得到的卖的价格也不一样,以前说是卖了200多元,现在又说卖了100多元。街道办事处如此作假到底要干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政府专项资金行贿及个人消费查不属实

 
    记者在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了解到,为了帮助石屋村解决村民吃水困难的问题,镇政府(后改为街道办事处)2010年两次拨款15000元(一次10000元、一次5000元),用于付村水大口井配套修水囤工程款。
村民反映这批款项被王书记挪用行贿策马工作区翟书记2000元、单书记2000元、唐书记1000元,余款被王书记个人消费。
    据费城街道办事处调查:“2010年9月9日费城镇政府向石屋村拨付村水大口井配套修水囤工程款10000元,该款于当日交经管站代管并当日提取,账目上显示此1万元全部用于村里各种支出。关于搭人情的事情,调查组工作人员经调查有关人员均否认有此事,对此查无实据。”
    村民高某堂告诉记者,听说上级有拨款解决村民吃水问题,但村里什么事也没办。村民就抬着王书记去镇经管站追问拨款的下落。在镇经管站,王书记当着我高某堂、村老书记高某、老主任王某阶、老会计王某士、经管站站长彭某的面,亲口承认“这10000元给(策马)工作区翟书记2000元、单书记2000元、唐书记(女)1000元,其余5000元自己花了。”当时彭站长还说王书记“你这样说把三个干部的前途葬送了。”
    既然政府两次拨款,一次的10000元是2010年9月9日到账并支取的,第二次的5000元是什么时候到账的呢?“账目显示”,2011年6月之前,石屋村的收入支出根本就没有账目,补记的账目,其可信度到底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5月5日记者前往石屋村及费城街道办事处采访以来,记者曾多次与该街道办的主要领导电话联系,得到的回复一直是“正在调查”。6月24日,费城街道办事处一赵姓工作人员电话回复记者,王某的问题早就于4月份调查过了,上访人对答复有意见,他们有反映到县纪委;县纪委把反映材料转到街道党工委纪委,4月21日将调查情况向县纪委作了汇报。街道党工委已经给予王某“通报批评”;村民反映王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建议他们向司法部门反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街道办事处不会袒护王某。(记者 张春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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