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工商银行“内鬼”炮制千万元假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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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01 16:57:20
来源: 中国网

  本网记者   张敏   文/图

    导读:

    2010年7月至10月间,江西通达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的副总经理曹正国炮制公司公章,与工商银行江西省高安市支行市场营销部副主任蔡松、 员工徐忠内外勾结,在银行借贷合同上仿冒通达公司法人陈会英及总经理陈云飞的签名,成功从该银行贷款一千多万元。最终,因无力偿还工行996万余元贷款露 出端倪。

    2010年11月间,“被签字”的通达公司被银行上门要求“认账”还贷。此时,通达公司法人陈会英及总经理陈云飞如梦初醒,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通过 司法机关追究曹正国、蔡松、徐忠炮制贷款的违法行为,予以维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正国、蔡松被刑拘。

    然而,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过程中,一些不为人知的案情也得以浮出水面。

    工行高安市支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通达公司索追贷款,而通达公司不得不与工行对簿公堂。

    2011年12月14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会英、陈云飞不承担贷款保证合同的连带责任,但通达公司应承担996万余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通达公司以及工行均没有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生效至今。

    可是,到了2013年11月,当法院民事判决生效期间,工行高安市支行却又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通达公司、曹正国、陈云飞涉嫌骗取银行贷款。

    随后,司法机关立即以通达公司、曹正国、陈云飞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传唤,与此同时,曹正国、陈云飞被逮捕。

    至此,一宗案情非常清晰的案件,却被工行高安市支行搞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起来。

    如今,该宗蹊跷的骗取贷款案在江西省高安市商界引起广泛议论及关注。

    帮扶老同学拼进商界

    6月10日,江西高安市。

    陈云飞深深地吸了一口烟,将烟头摁进烟灰缸里。坐在宽大的办公室,他一脸愁云。

    一年上亿元生意往来的煤炭贸易公司——通达公司,如今落寞几近关张,办公室也没几个人上班。

    落得此地歩,是因为陈云飞遇到个耗费数年精力都没弄明白的难题,他个人和公司都陷入一场千万元骗贷官司。

    2004年,陈云飞和妻子陈会英开设从事煤炭贸易的公司,陈会英为公司法人代表,陈云飞任总经理,日常业务由陈云飞打理。

    陈云飞事业发展很长一段时间得力于曹正国的辅佐。曹正国既是他的老同学、老乡,又是他很要好的朋友之一。

    “2005年之前的那个时候,曹正国混得并不好,没有谁会借两百元钱给他。”陈云飞对记者说“后来我就让他来我公司帮忙,当时,也没签什么合作协议,就是公司的生意他基本上可以全权处理,他自己印名片自称公司总经理,我在外人面前也称他曹总,这也是我认可的。”

    2005年至2008年,曹正国和陈云飞齐力发展公司,风生水起,生意越做越大,一年的生意来往款就上亿元。而曹正国也可称之为陈云飞的心腹。

    公司的发展命运也在2008年有了新的转折点,由于陈云飞要忙于打理自己另外的一家焦化厂,煤炭贸易公司则以合伙的方式交由曹正国主要经营。

    但让陈云飞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这个转折点上,曹正国以通达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高安支行先后两次贷款一千多万元。

    陈云飞说:“一千多万元贷款的手续都是假的,我最早得知是曹正国后来无法偿还他从银行骗来的钱,银行找到我要我还,岂有此理。”

    陈云飞被卷进法院公堂后,不为人知的假贷款案也随之拔开层层迷雾。

    工商银行高安市支行(骗贷点)

    “一斗米养了个仇人”

    事实上,在该起骗贷案之前,通达公司与工商银行高安支行已经有过多次借贷来往。

    “骗贷案之前,我和工行高安支行已经有过四次贷款来往。我去银行的时候,曹正国也去了,自然和银行的人也都混熟了。”陈云飞告诉记者。

    陈云飞强调,通达公司每次向银行贷款,都如约还款,未曾拖赖。

    经过公安机关查证,通达公司一共向工行高安支行前后六次共借款五千多万元,而工行高安支行催债时,通达公司尚欠1200余万元。

    陈云飞表示:“这1200多万元,就是第五、第六次贷款,不是我贷的,公安机关已经查实了,是曹正国和银行的人内外勾结做假手续,瞒着我骗贷,贷出来的钱也证实了是曹正国个人所用,公司没有留下分文。前面四次贷款是公司借的,都还清了。”

    陈云飞还提到一个细节:“其实对簿公堂之前,我找过曹正国,跟他谈,也叫了银行的负责人过来,一起算账。我说这一千多万元钱你是瞒着我贷的,并且用于你 (曹正国)个人,我和公司没用一分贷款的钱,你必须还掉去。当着银行的面,曹正国说这里的钱没有收回来,那里的业务款没收回来,等收回来了就一定还。可到 后来,曹正国玩失踪赖账。”

    无奈之下,陈云飞向当地警方报案,举报这起骗贷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对曹正国、蔡松进行了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时,陈云飞向记者感叹道:“我现在终于理解了‘一碗米养个恩人,一斗米养个仇人’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了!”

    工行先行放弃刑事报案到底为哪般?

    而就在陈云飞报案之后,工行高安支行也紧跟着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债,并且刻意回避陈云飞先前向公安机关报案,即曹正国、蔡松所涉及的刑事的情节。

    “我当时还邀高安支行一起去报案,说我们的钱都被曹正国骗了,但银行不愿报案。”陈云飞告诉记者“后来我才知道银行为什么不愿报案,通过警方调查,这一千 多万元是曹正国和高安支行内部职工共同参与谋划的骗贷,而银行为了保护其职工就没有报案。且我当年向宜春市公安局举报曹正国、蔡松涉嫌诈骗贷款,至今公安 机关也没有一个结论。反倒是后来工行举报我和曹正国骗取贷款案,司法机关却全力以赴地办理,且在该案中与曹正国内外勾结作假贷款的始作俑者蔡松、徐忠却成 该案的证人。”

    对于这一点,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宜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也有记载。

    该判决书记载:原告工行高安支行与通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达公司提出,因曹正国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司名义骗取银行借款,申请要求案件中止审理或追加曹正国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但宜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正国属于通达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无法合并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一名律师界人士向记者分析:“如果同一案件涉及到刑案,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进行处理,这是基本法律常识。”

    事实上,在“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当中,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意识到这一点。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标示:“本院已就案件可能涉及刑事问题向原告高安支行进行了释明,但其仍主张按民事程序救济其权利,故本院对被告通达公司申请予以驳回。”

    这也印证了陈云飞此前的说法,银行一是意识到刑案涉及到银行内部职工,二是对通达公司追债相比向曹正国追债要容易拿到钱。

    该判决书最后判决:陈会英、陈云飞不承担贷款合同保证连带责任;通达公司偿还工行高安支行9962564.36元及利息169.9145万元。

    生效民事判决至今仍在执行中

    陈云飞显然不满法院判决。

    “换句话说,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做出判处结果,就因为该案涉及到刑事案件,这是一起很明显的工行员工内外勾结的银行贷款诈骗案。”陈云飞称。

    案件判决之后,法院开始由执行局对通达公司强制执行,查封了通达公司相关财产。

    6月10日,记者来到宜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透露:“这个案子执行了几年了,到目前只执行到了8万元钱。”

    值得注意的一个关键细节是,该院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现当初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以通达公司名义,用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的煤炭购销协议及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

    案件的另一个蹊跷之处在于,尽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并开始执行,宜春市公安局仍然对这同一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并且于调查清楚之后在2013年6月17日向宜春市检察院作出了起诉意见书。

    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的负责人在6月10日却这样表示:“当时我记得宜春市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来过一次,讨论过这个案子,也提到了法院应该中止执行,让刑事案件优先处理。但后来公安局一直没有出示公函,所以我们目前还没中止该民事案的执行。”

 

    炮制千万元贷款始作俑者为何逍遥法外?

    在刑案当中,陈云飞和曹正国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了逮捕,后都被取保候审。

    宜春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对“涉嫌骗取贷款罪”案件作了详细叙述:

    经本局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曹正国、陈云飞有以下犯罪事实:2010年5月4日,曹正国以通达公司名义与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每月发运量为1.2 万吨的购销协议,截止到2010年7月12日,通达公司共计向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销售了4684吨煤炭。之后,两家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国电丰城发电 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8日付清通达公司共计371万元煤款。

    2010年7月1日至2日,通达公司副总经理曹正国安排公司会计付美玲开具增值税发票称用于结算,付美玲在征得通达公司总经理陈云飞的同意之后,按曹正国要求用于空白增值税发票在其公司税控机上打印出销往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煤炭的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

    2010年7月10日,曹正国在征得陈云飞同意之后,通过工行高安支行市场营销部副主任蔡松、员工徐忠,以通达公司的名义,用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的煤炭购销协议及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向工行高安支行申请520万元国内保理业务贷款。

    在办理申请贷款过程中,蔡松、徐忠并未通知通达公司法人陈会英及总经理陈云飞本人到场签名,蔡松便安排徐忠代陈云飞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徐忠要求付美玲代陈 会英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在办理好所有贷款手续之后,蔡松、徐忠在未对用于质押的应收款债权(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上报银行审批。

    2010年7月23日,高安支行向通达公司发放了520万元国内保理业务贷款。通达公司收到贷款后,陈会英按照曹正国的要求将600万元汇人金华浙燃公司用于购煤。

    2010年10月11日,通达公司副总经理曹正国安排公司会计付美玲开具增值税发票称用于结算,付美玲在征得通达公司总经理陈云飞同意之后,按曹正国要求用空白增值税发票在其公司税控机上打印出销往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煤炭的增值税发票。

    2010年10月27日,曹正国在征得陈云飞同意之后,以同样的手段通过高安支行蔡松、徐忠,以通达公司名义,用增值税发票向银行申请700万元国内保理业务贷款。

    2010年10月29日,高安支行向通达公司发放了700万元贷款。通达公司收到贷款后,陈会英按照曹正国的要求将钱打入曹个人账号用于购煤及偿还曹个人借款。

    贷款至今(2013年6月17日),通达公司仍有贷款本金996.1245万元,利息169.9145万元未归还,造成工行高安支行巨大损失。

    至此,曹正国和陈云飞均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逮捕。

    针对警方调查的犯罪事实,陈云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辩称:“曹正国说我知情并同意他一系列的骗贷行为,纯属在耍滑头,其行为蓄谋已久。曹正国在公司做了一个多 亿的煤炭生意,一直以来没出过差错,我同意给他开增值税发票、同意他将增值税发票到银行抵押贷款、同意他将贷到的款从公司账户转出付货款及还他自己的债务 等,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呀?此时,有谁能预测到曹正国会在这亿元生意中做两笔假生意呢?曹正国每次开发票时都对我说是去电厂结账,并且每次都会先把购煤的进 项发票拿回公司抵扣,我有什么理由说不开发票呀,且每次我都会跟会计讲早点开,好去结账。因为每次都是先打钱他去购煤,我哪里知道后面两笔他会把煤卖到别 的单位,而没送到丰城电厂,造成发票虚开。再则,曹正国开出的无实质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没有进行抵扣,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反倒通达公司倒缴了100多万元 的税款。整个过程中,我一直被曹正国蒙骗,包括他盖在工行贷款合同书上的假冒公章,以及与蔡松、徐忠合谋的仿冒签名等行为。就退一万步讲,我不会傻到明知 道他骗贷一千多万元钱到了我账上,我还会双手把钱送给他去外面花天酒地、去奢侈的道理?并还倒贴100多万元开发票的税款?”

    令陈云飞难以理解的另一点是:“作为银行的信贷专业人员,为何不对质押贷款的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进行核实呢?为什么银行的蔡松和徐忠没有被逮捕?他们代签字,炮制假贷款手续,应该是罪责难逃,不应逍遥法外呀?!”

    6月10日,工行宜春分行风险部副经理刘安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蔡松和徐忠还没有接受银行具体的处理措施,因为案件还在审理,并没有定罪,如果定了罪,我们银行会按照有关内部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陈云飞深陷尴尬局面

    陈云飞告诉记者,他被卷入该刑事案后,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樟树市检察院公诉此案)逮捕了他,后在其家属交纳了60万元现金后,才被变更强制措施获取保候审。

    陈云飞说,就算他公司有过错,要承担刑罚责任,但目前造成的尴尬局面在于,对同一个案件标的,一边是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进行追债,另一边是检察院在对刑案进行追赃。

    此外,陈云飞说,他不是通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适格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追赃主体?办案人员为何均忽视,二年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曹正国涉嫌职务侵占案,而着力办理后来工行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达公司、曹正国、蔡松涉嫌骗取贷款案,是何原因?

    特别令陈云飞不解的是,该案既然定性为单位犯罪,那么按照责任追究均等原则,司法机关为何不追究工行高安市支行相关责任人,并列入犯罪嫌疑人追赃对象?司 法机关在骗取贷款案还没侦结的情况下,将炮制千万元贷款的犯罪嫌疑人搁置一边不管,却抓住尚有一点偿还能力的通达公司以及陈云飞不放?

    曹正国涉嫌单独犯罪

    6月27日,记者收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导徐久生的电子邮件,他依据记者采访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对该案提出了几点看法。

    徐久生教授认为,根据目前呈现的材料看,本案看起来像单位犯罪,实际上是自然人单独犯罪。本案的犯罪行为人仅有通达公司的副总经理曹正国,也即本案是曹正国个人单独犯罪。

    徐久生教授解释说,从其看到的材料认为,本案是曹正国假冒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归其个人占有的自然人个人犯罪(请参见相关司法解释)。理由在于,公司总 经理陈云飞缺乏与曹正国共同骗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是曹正国贷款诈骗的共犯。曹正国在骗贷的过程中,从虚构与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之间的煤炭交易、 骗开增值税发票、将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提交银行质押,骗得到款项被其个人实际占有等一系列行为均明白无误地表明,曹正国是个人犯罪。实际上,犯罪嫌疑 人曹正国是恶意利用陈云飞一直以来在工作中形成的对自己的信任,后者事实上是本案的受害人。既然陈云飞不是曹正国贷款诈骗案的共犯,那么,一切针对陈云飞 的强制措施均是错误的。

    票据核实失职银行应自担责任

    针对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审核应收账款增值税发票失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6月30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黄华生接受了记者采访。

    黄华生说,按照已经公布施行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 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 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此外,第十六条规定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 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三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与此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银监会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黄华生表示,保理业务在中国有近20年的发展历程,用业界的话来讲,保理早已不是“养在深闺”的金融舶来品。保理业务本身是针对应收账款、适合一买一卖赊 销贸易的融资,是解决“三角债”的很好的产品。但保理业务在这两年经济下行境况下,企业编造贸易背景、应收账款、买卖合同甚至伪造增值税发票,取得银行融 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于是,近期国内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银监会对保理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也是在减少银行的风险敞口,对行业而言是很好的事情。但目前保理业 务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保理融资业务,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另外 一层意图还在于打击没有贸易背景的虚假套利和防止热钱进入。

    最后,黄华生强调说,银行作为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查,应达到法院审理案件的严谨程度。因此,银行若对票据核实失职应自己担责!

    关于该案目前到底进展到何种程度,现状则多具戏剧性,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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