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垣检察院被指强行指控受贿制造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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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17 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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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下良镇下良村的李来虎,在1998年被任命为该镇一座村镇联办煤矿的矿长。李来虎在5年时间内,为该矿的经营投入资金190余万 元。2002年,该矿最终转包给其他承包者,李来虎则继续担任矿长。2008年,李来虎向新任的煤矿承包者要求返还自己的部分投资款,并最终获得50万 元。

  然而,在2012年,襄垣检察院却以涉嫌受贿罪,将李来虎抓捕。李来虎涉嫌的受贿事实,正是这笔他认为的“返还投资款”。李来虎在案件审理时也提供了 自己投资的所有凭证及证据。但是,李来虎依然被判受贿罪成立,李来虎两次被判有罪,两次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有一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而 长治中院在重审意见中也指出,一审判决认定受贿的事实不清,必须对这个焦点问题全面核实。

  李来虎两次提出上诉,而襄垣县检察院则两次提出抗诉,理由是襄垣县法院的判决过轻。李来虎的家人则表示,襄垣县检察院的受贿指控本来就是莫须有的,而 该院还死死咬住这起案件,意图要求法院重判李来虎,是明显带有报复意味。李来虎的家人则表示,襄垣县检察院有人向他们提出,只要拿一笔巨款,就可以不追究 李来虎。而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该案明显事实不清,襄垣县检察院确实存在恶意公诉的行为,其用意究竟是什么,仍需要进行详细调查。

  投入近200万助濒临倒闭煤矿起死回生

  直到昨天,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李建峰仍在为其父亲李来虎的一起案件而申诉奔走。李来虎曾被任命为襄垣县下良镇一家村镇联办煤矿的矿长,但2012年 他却被襄垣县检察院指控犯有受贿罪,并已经两次被襄垣县法院认定罪名成立而获刑。李来虎及其律师则认为,李来虎的行为完全不是受贿,只是一个平常的经济往 来。真相究竟是什么,记者进行了详细调查。

  根据襄垣县下良镇(1998年时为下良乡)政府的任命,1998年,李来虎被任命为下良南桥堙煤矿矿长,这是一家村镇联办的煤矿。李来虎的家人说,据 他们了解的情况,当时该矿已停产多年,欠银行贷款百万余元,资不抵债,无人管理,且各种手续均已过期,是一座面临被注销的倒闭矿。而在李来虎接手后,他自 筹资金开始进行改造,先后投入的资金达190余万元。经过4年发展,南桥堙煤矿起死回生。而就在这4年中,虽然被政府任命为矿长,当时的下良乡政府没有投 资过一分钱,也没有给李来虎发过一分钱工资。

  虽然煤矿起死回生,但并没有就此走向繁荣兴盛。到2002年,南桥堙煤矿依然没有摆脱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乡政府和李来虎的努力,终于找到了 新的承包商。范文明、曾云权等人成为承包者,此时李来虎则依然担任这座煤矿的矿长,负责日常管理、生产安全等事务,经营权则已经交由承包人。2008年, 范文明又和曾云权签订了转让合同,下良南桥堙煤矿最终全部转让给曾云权。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5月底的一天,李来虎找到范文明提出,煤矿已经转手,范 已经获取了几百万差价,而自己为这个矿之前的经营也倾注了大量心血和资金,因此希望范可以返还给自己50万。

  很快,范文明安排下属将50万元转给了李来虎,钱打入李来虎的大儿子李建刚的账户。仅仅过了几天,曾云权又为依然担任矿长的李来虎购置了一辆本田 CRV越野车,主要目的是方便李来虎的办公。因为按照之前下良镇与范文明、曾云权等人达成的协议,虽然煤矿由他们承包,但李来虎最初是由政府委派过来,因 此矿长职务仍由李来虎担任,李来虎负责煤矿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因为李来虎持有矿长资格证书,对煤矿日常运行、安全生产比较在行。

  合法追讨投资款却被认定受贿

  南桥堙煤矿最终有了承包者,进入了平稳运营的阶段。但是李来虎没有想到,4年以后,自己当年索要投资款、公家为其配备专车的行为竟成了“受贿犯罪”。 2012年3月,襄垣县检察院突然将李来虎逮捕,理由是有人举报李来虎“索贿”50万元及一辆价值26万的越野车。李来虎被羁押后,襄垣县检察院的办案人 员要求其交代“索贿”的事实,对此李来虎一直没有承认。

  但是李来虎最终还是被襄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李来虎向范文明索取50万,并向曾云权索取一辆本田CRV越野车。4年前的合理的经济往来竟成为 了“犯罪”,李来虎及其家人均不能接受这样指控,李来虎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检方的指控缺乏依据,李来虎的行为明显不是索贿。此外,李来虎也不是受贿罪的构 成主体,李来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然而,

  2012年10月26日,襄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的指控成立,李来虎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对于这个判决,李来虎坚决不能认同,很快向长治市中院提出上诉。就在李来虎上诉后不久,襄垣县检察院竟然提出了抗诉,认为襄垣法院的判决量刑过轻。很 快,长治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襄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长治中院的发回重审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收 受的50万元贿赂款属于事实不清,应该核实清楚。索取越野车同样事实不清,应该充分查明。

  经过襄垣县法院的第二次审理,2013年11月,该院又做出判决,依然认定李来虎构成受贿罪,但检方指控的索取越野车的事实缺乏证据,不予认定。最终 判处李来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对于这个判决,李来虎依然不能认同,再次向长治市中院提出上诉。直到目前,长治市中院尚未作出二审裁定。

  然而就在李来虎上诉后不久,襄垣县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认为襄垣县法院不认定李来虎索取越野车,属于放纵犯罪。且10年6个月的刑期过轻。一个本来事实很明显的案子,襄垣县检察院从最初办案到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判决后两次抗诉,其行为令人觉得匪夷所思。

  乡政府前负责人证实当事人自行投资救矿

  这样一起本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却经历了一波三折,襄垣县检察院、法院的行为怪异不寻常,让人难免不怀疑其真正动机。就案件本身来说,李来虎的行为究竟 是不是受贿,并不难查清。在案的证据显示,时任下良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长等多名负责人均证实,李来虎在1998年被任命为矿长时,乡里没有投入一分 钱,该煤矿的生产经营均由李来虎自行筹集资金。这些官员的证言与李来虎所提出的情况完全吻合,且这些官员都是当时安排操办李来虎接管煤矿的官方负责人,其 证言当然十分可信,具备很高的证明效力。李来虎提供的账册等记录也能充分证明,他为这个煤矿的经营投入了近200万资金,他向后来的承包者要求返还投资 款,自然也是完全合理的。

  然而,这些证明力极高的证言,襄垣检察院、法院却视而不见。记者查看襄垣县法院的两次判决书发现,认定李来虎构成受贿罪,是因为范文明、曾云权等人作 证称,他们签订了转让合同,只需要作为矿长的李来虎签字、盖章即可。但是李来虎故意拖着不办,并借此提出只有给了他钱,他才会签字、盖章。在万分无奈的情 况下,范文明给了李来虎50万元,曾云权给李来虎买了越野车。判决书显示,范文明、曾云权指认李来虎索贿,全部都是口头提出。襄垣检察院也没用提出李来虎 索贿的证据。

  而李来虎确实收到了范文明的50万元以及越野车,但李来虎明确表示了这些获得这些钱物的依据。其抗辩有理有据,但是却没有被襄垣检察院、法院认同。襄 垣检察院凭借完全一边倒的口供和形式上说得过去的物证,就指控李来虎涉嫌受贿罪。而襄垣县法院抛弃其公正、独立的立场,同样偏听偏信,判决李来虎有罪,其 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检察院借办案索取巨款

  事实非常明显且简单的案子,襄垣县检察院为何要强行办案和起诉,李来虎家人称,就在李来虎被襄垣县检察院羁押后,襄垣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郝国 宏托人带话称,只要把50万退还给范文明,再给郝国宏100多万,这件事就可以解决。否则肯定要重办李来虎。对于这种敲诈勒索,李来虎的家人明确拒绝, “明明是无罪的,为什么还要给他们钱?”

  对于这个说法,郝国宏拒绝回应。但是纵观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襄垣检察院从一开始办案就存在很多怪异不能解释的地方,由此看来,李来虎家人指责郝国宏并 非毫无依据。而襄垣县有多名煤矿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在202年前后都遇到了和李来虎一样的遭遇,是在向襄垣检察院交了很多钱后才没有被公诉和判决。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襄垣县检察院故意制造错案,并借机勒索巨款的行为已经非常明确。目前,李来虎的二审裁定依然没有作出,李来虎的家人表示,只 要再次被判有罪,他们将坚持申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并将向山西省纪委、山西省检察院、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襄垣县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贪赃枉法行为。

  这起案件最终将走向何方,记者将持续进行关注。

来源: 消费日报网http://legal.china.com.cn/2014-07/17/content_329811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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