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告女,牵出亿元市场归属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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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23 13: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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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
    法学专家:多么明了的案件,鉴定即可揭开真假诉讼谜团。那么,是谁在从中使拌?
    一场蹊跷的诉讼案件,近日引来河南省最著名的几位法学专家们的高度重视,他们坐在一起,在经过数小时的论证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案件的审理结果令人费解。多么明了的案件,经过鉴定,就能揭开真假诉讼。这里面难道还有更多的猫腻?
     父亲周曦之告女儿周宁勤,说女儿公司名下一价值上亿元的市场,应归其所有。女婿孙国伟则提出异议,说岳父周曦之所诉公司财产是其个人多年心血积累,岳父周曦之趁自己和妻子周宁勤出现感情危机时,父女合谋伪造虚假材料,制造虚假诉讼,侵占其财产。此案经省市两级法院多次审理,9月1日,河南省高院再次就此案召开审委会。专家也多次对此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周曦之一方提供的诉讼证据是伪造的,只要进行鉴定,即可揭开谜团。
            □父亲告女儿,索亿元市场财产权属
    2011年3月4日,原告周曦之诉称,2004年8月,自己和女儿周宁勤曾经任职总经理的郑州市铭康物业公司(以下简称铭康物业)签有协议,约定位于中牟白沙镇的一园区项目,由自己投资建设,产权归自己所有,并获得项目全部收益。
    周曦之认为,自己履行了协议约定内容,市场建好后,已收取租金,但自己并未得到年租金收益50万元(此时年租金收益近千万元)。 周曦之以被告协议违约为由,将铭康物业起诉到郑州中院,要求确认被告周宁勤名下的园区房地产归自己所有,并返还所收租金50万元。由于被告(周的女儿)对原告诉求的协议表示认可,一审郑州中院判令铭康物业败诉直接生效,并判被告周宁勤(周曦之的女儿)在一个月内,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协助过户给原告周曦之。
当时铭康物业总经理是原告女儿周宁勤,一审判决后,周宁勤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另一当事人孙国伟(周宁勤的丈夫)认为:该案是一个伪造虚假证据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原告周曦之伙同其女儿周宁勤,恶意侵占其价值上亿元的公司财产。而这一切,都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孙国伟与妻子周宁勤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
  □孙国伟提出异议:是周曦之与女儿周宁勤联手转移自己的财产
    当事人孙国伟介绍: 2001年,他和侄子孙元杰注册成立了铭康公司,注册资金51万,孙国伟80%股权、孙元杰20%股权(孙元杰后来去英国发展)。2002年郑东新区拆迁批发市场时开始筹资在中牟白沙镇投资建物流园区。从2002年至2006年,铭康物业共筹资2000多万元,购买了200亩地,建了4万多平米商铺,产权均登记在铭康物业名下。
    但由于孙国伟原在国企上班,为规避外部风险,孙没有通知另一股东,便将自己名下的80%股权,变更到妻子周宁勤名下(此时,孙国伟与妻子周宁勤感情未破裂)。此后,孙和妻子发生感情问题(已于去年离婚)。2009年底,另一股东孙元杰回国,意外得知其名下20%股权被转到孙国伟岳父周曦之名下。孙国伟这才知道,在他和妻子出现婚姻危机时,早在2005年,其岳父周曦之就同妻子周宁勤一家背着他,把铭康物业全部股权,转移到岳父岳母一家人名下。孙元杰起诉周曦之归还股权时,周宁勤一家三口于2011年伪造了物流园区产权归周曦之个人的假协议、假收据,把价值过亿元的物流园区产权,以虚假诉讼手段据为己有。
    孙元杰在索要股权未果后,分别在金水、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部门纠正非法变更登记。
□是合同纠纷?还是周氏父母女连续造假?恶意诉讼引争议
    2011年3月18日,郑州市工商局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铭康公司自行纠正2004、2005年的非法变更登记,但并未得到周宁勤一家人的回应,其内容是:(1)2004年孙国伟违反公司法,没有经过另一股东孙元杰的同意,并侵犯其优先权,并冒名其签字同意,把自己名下的80%股权私自变更到其妻周宁勤名下。(2)2005年周宁勤利用孙国伟非法变更登记得到的股东和法人资格,伙同其父周曦之再一次变更股权,将丈夫转移到其名下80%股权的25%变更到周宁勤母亲杨春菊名下,又将另一股东孙元杰名下的20%股权变更到周曦之名下(涉嫌职务侵占罪)。在郑州市工商局签发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后,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知道即将失去股东身份,同时意味着失去公司股权下的巨额财产。遂在2011年四月,孙国伟的岳父周曦之伙同其岳母杨春菊及其妻子周宁勤,利用私刻的公章伪造虚假协议,通过法院起诉铭康物业,而作为时任法人的周宁勤,面对父亲的起诉,全力配合,对父亲的协议、收据全部认可。法院最终做出产权归其父亲的判决结果。
     随后,一审原告周曦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铭康物业所有房产过户到周曦之名下。之后,周宁勤一家人为了阻止孙国伟恢复铭康公司法人资格来阻止周曦之过户公司房地产,在郑州市工商局通知周宁勤一家人进行撤销其股东身份听证会以后,将已经不属于周宁勤一家人名下的股权卖给刘正普、段国帅二人,因为此次变更股权违法,被中牟县工商局立案纠正撤销。但是,此次变更股权,拖延了孙国伟恢复铭康公司股东和法人时间长达七个月,达到了周宁勤一家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以合法的判决形式把铭康公司巨额房地产顺利的过户到了周曦之名下的目的。
    孙国伟在2012年二月份上网时,意外看到郑州市中院在网上公示的判决结果,孙国伟在6月7日恢复股东和法人以后,向上级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郑州中院重审,在铭康公司要求郑州中院司法鉴定协议、收据印章真伪的请求时,再审法院以鉴定没有意义为由,维持了原审判决。与此同时,工商局给铭康公司换发了新营业执照,孙国伟、孙元杰恢复股东身份,但此时,铭康公司名下已没有了任何财产,账面上还欠政府借款500万元。 
    □法院再审,协议、收据所盖公章明显不是备案原章,是否鉴定成争议焦点
    铭康物业提出上诉。今年初,省高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铭康物业称,郑州中院前后作出的两份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结果错误。周曦之方提供的收据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几次开庭,当事人周曦之等人均拒不出庭。对方谎称《协议书》等原件丢失了,在向郑州中院申请对该《协议书》的“公章”真伪司法鉴定的请求未被采纳后,铭康公司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原告提供的协议、收据进行鉴定,鉴定证实《协议书》和收据的公章均属假的。但由于是单方鉴定,法院并未采纳。此外,周曦之第一次向郑州中院起诉时,起诉标的是1500万元,而到再审时向法庭提供评估报告,标的变成了2.2亿元,这些标的是如何得来的?是否违反级别管辖法规?(注:郑州中院仅能审理1亿元以下的案件,对1亿元以上案值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法庭调查时,面对法官向被告周曦之提出的10余个问题,其代理人回答大多是“时间久,记不清楚了”,而面对上诉人的发问,被上诉人更是以“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在法官要求应该回答时,被上诉人也是含糊其辞,拒不回答问题。
     庭审过后,经合议庭研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笔录委托鉴定一事,该移交卷宗给技术处之时,蹊跷的突然中止了委托鉴定,说对一审原告所提供材料做司法鉴定存在争议,导致该案迟迟没有结果。9月1日,省高院再次开审委会审议该案,高院决定在请示最高法院的同时,最终决定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
          □法学专家:鉴定可揭真假诉讼谜团
     一资深法官看过该案卷宗后认为:周曦之所提供的2004年的协议,实际上2011年3月,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后伪造的。周曦之2011年4月向郑州中院进行立案主张权利。协议和收据所盖印章的五角星,明显比铭康物业同期使用印章的五角星小五分之一。铭康公司请求司法鉴定,周曦之拒不提供证据原件和不同意鉴定,更说明其证据是假的,害怕拿出来进行鉴定,周曦之对此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此外,2011年3月18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撤销周宁勤、周曦之、杨春菊3人的非法股东身份,恢复孙国伟、孙元杰的股东和法人身份,说明其协议是在工商局处罚作出以后临时伪造的,证明周曦之不是投资人。法庭开庭,周曦之的代理人无法回答法官提问;协议与何人所签,资金来源证据是谁。法官要求周曦之到庭回答问题和进行调解,事后却拒不到庭,证明其协议、资金都是假的。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纠纷的不断复杂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如虚拟债权债务、假离婚诉讼。这些扰乱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形象。
     于此同时,该案也引起法学专家的注意。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宁金成、副教授张付成、副教授王艳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安逸经对此案论证认为,该案原审、再审判决存在很多瑕疵,二审申请人提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对被申请人原审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协议书、收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鉴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较高的证明力,被申请人应当继续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败诉责任。而该协议材料是否虚假,只要进行权威鉴定,即可揭开谜团,二审法院突然阻止委托司法鉴定,违背法律规定,说复印件不能鉴定,违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此现象避重就轻不鉴定公章的真伪,其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勾当,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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