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中院裁定书不生效 疑为法院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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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5 0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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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31日,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及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委托临沂嘉信招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罗六路中段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地上建筑物一处,并对外发布拍卖公告。

    在这一次拍卖中,当地一家名为兴阳地产的公司竞拍成功,并全额支付成交款。在接下来的一年多的时间,当地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

    拍得土地

    却迟迟得不到手续

    据了解,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无力偿还临商银行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两家银行依法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对该企业位于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罗六路中段西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地上建筑物一处按法律程序公开向社会拍卖。

    “2013年8月16日,我公司在嘉信拍卖公司依法组织的拍卖会上,以22128200元最高价竞得了执行标的物,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2013年8月27日按临沂中院及嘉信拍卖公司的要求,全额支付了拍卖成交价款。”临沂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世信说。

    临沂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为在拍卖完成后很快就可以拿到这块土地,而事情接下来的发展使人倍感异常。拍卖完成后,临沂中院一直未给兴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手续。

    2013年11月 5 日,经兴阳公司多次催告,临沂中院终于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表明: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兴阳公司所有,兴阳公司有权凭裁定书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山东临沂:中院裁定书不生效 疑为法院不作为

    
    拖延时间

    半路杀出个居民委员会

    “正当我们认为可以顺利拿到土地时,罗庄街道朱陈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却半路出现,说他们拥有优先购买权。”李世信如是说

    2013年11月7日,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临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拍卖执行标的物行为无效,并停止对拍卖标的物的执行。

    几经波折,临沂法院最终驳回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提出的异议。为此,临沂中院一度拖延向兴阳公司出具据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执行裁定书。

    李世信告诉记者,“我公司在取得执行标的物房产证和国土证后,以其合法物权所有人身份,多次向法院提出清场及交付标的物的诉求,但临沂法院却多次规劝我公司与美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我公司放弃执行标的物”。

    此后,临沂中院执行局一庭原庭长又提出“标的物无法清场”,办案法官张念国以问讯的方式,强迫兴阳公司签署“标的物不需要法院清场”的承诺书,将本该属于法院法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给买受人。迫于压力,兴阳公司迫于无奈的只好签字画押。

山东临沂:中院裁定书不生效 疑为法院不作为

    协商无果

    反遭他人暴力侵害

    经过考虑,兴阳公司最终与美华公司协商,要求美华公司及时腾退和交付标的物。

    “美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振营在完全有能力且应当交付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非但对我公司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甚至在2014年4月29日、4月30日、10月10日在协商过程中,先后三次组织上百社会闲散人员,暴力阻挠我公司合法收回标的物,打伤我公司谈判员工,并侵占兴阳公司放置于执行标的物内近百万的财产。”李世信愤怒的告诉记者。

    李世信现在都清晰的记得,在2014年5月29日上午与美华公司法人代表王振营的谈话。

    李世信:“王总,现在木已成舟,在法律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都是属于我们公司的。您这样做实在没有意思,也改变不了什么。”

    王振营:“我是被法院坑了,他们承诺过我这个(土地)绝到不了别人手里。”

    李世信:“是谁?”

    王振营:“法院他们。”

    据了解,时至今日,兴阳公司仍未能收回其合法所有的执行标的物。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

山东临沂:中院裁定书不生效 疑为法院不作为

    律师说法

    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

    根据兴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我们电话联系并采访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向文杰律师。

    问:在兴阳公司这一案件中,是否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

    向文杰律师:是的,根据《刑法》(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美华公司作为执行义务人,王振营作为美华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更是人大代表,具备执行法院生效执行裁决的客观和主观能力而拒不执行,致使执行裁决在拍卖成交后逾一年仍无法得到执行,强占他人私有财产,情节非常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

    在这一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朱陈北居委会的申请显然不构成中止或终止执行的理由,临沂法院明显在借故拖延时间。

    根据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以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

    向文杰律师认为: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同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法院的裁决必须得到执行,这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所要求,也是法院权威之体现。捍卫法律的尊严,乃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上述案件中的法院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网

http://minqi.china.com.cn/minqiminsheng/weiquan/29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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