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立法
1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作为沪苏浙协同立法的一部分,江苏这次立法既共同探索了如何为示范区改革提供创新法治保障,又共同探索了长三角协同立法机制。
去年5月,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推动沪苏浙三省(市)研究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法规,强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法治保障”,沪苏浙有关部门随即开始推进协同立法。据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沈剑荣介绍,三省市协同开展了立法前期工作,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范本。在范本基础上,我省研究制定了条例草案。
江苏省条例草案定位是促进型立法,一方面“求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水平建设示范区的战略部署,保障示范区先行探索、攻坚克难,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巩固深化示范区在众多方面探索形成的一体化制度创新,以便更好地推动复制推广;一方面“存异”,通过共同探索协同立法机制,寻求“最大公约数”,处理好与两省一市现有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对于尚有争议、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内容未作规定。
条例草案共九章,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为示范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法治保障。例如,“治理体制”专章主要明确理事会、执委会职能定位以及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的监督管理,对跨区域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规划建设”专章优化了示范区国土空间布局,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生态环境”专章的重点是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联保共治与绿色发展;“创新发展”专章的重点是有序引导示范区产业合理布局,推动资源要素集聚和高效配置;“公共服务”专章主要围绕推动示范区在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数据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等领域提升一体化水平展开。草案还设置“江南水乡文化”专章,明确以水乡、古镇为依托,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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