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海:种粮售粮大户为何种粮难
我叫赵承志 唐海县(今曹妃甸)农民。201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评为“全国种粮售粮大户”,颁发了证书和奖章;2012年4月,被中共唐海县委、县政 府评为“2010—2011年度唐海县劳动模范”;2012年6月,被唐海县委授予“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12年6月,被中共河北省委授 予“全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13年2月,被中共唐山市委、市人民政府评为“唐山市十大杰出农民”。我就是一个普通农民,党和政府给了我 这么多荣誉,是在激励我种出更多、更好的粮食回报社会。然而我却遭遇到了诸多窝心、堵心、伤心的事,难以安心进行粮食生产。
2011年1月,我的昌雨水稻种植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与当时的唐海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的农业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总面积2383.71亩,并交纳了120万元的承包保证金和50多万元的承包费。合同规定,甲方(唐海镇政府,下同)必须保障乙方 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负责按照县统一安排和生产计划组织冬灌储水和生产供水,搞好水电服务和生产指导;甲方负责主干排水渠 道的水电费用及主干排水渠道工程费用;甲方负责生产用主干排水渠道、线路的维护、维修。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乙方承包地块内国家为了提高农 民种田积极性,做了高标准农田项目,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可由于具体施工的队伍做了“豆腐渣”工程,给乙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我的承包 地平均亩产1350斤,然而到了2012年和2013年,由于主渠进水不畅,导致大片田地干裂;由于排水不畅、倒灌(主干排水渠修建不达标,而且是多家共 用一条排水渠,遇到大暴雨,稻田一片汪洋,7、8天排不出水)而导致内涝,因此使两年的亩产减产700斤,因为乙方入了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给了1万多元的 赔偿,但甲方根本没作任何补救措施。2013年,我作为承包乙方,认为甲方违约在先而未交清当年的承包费,甲方起诉乙方至唐海镇法院,法院也无明确说法, 就是判定乙方交承包费,不谈是谁违约在先损失由谁来承担。
2014年,唐海镇支种办找到我,说要在稻田地里修建4个高压线路塔基,并说以每亩1750元的价格赔偿,一共赔偿20多亩。乙方感觉赔偿方案不妥,因为 乙方的承包年限是15年,国家和河北省都有占地补偿标准,他们根本不按标准执行,随意自编补偿价格。我是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知道这是曹妃甸建设的需要,是 支持的。然而,在没谈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强行施工。他们的推土机、挖掘机和大型工程车等机器设备进入稻田,将水泥田间路压翻,排水涵管压坏,导致排水困 难,还在稻田里挖了8×20米的大坑,导致地下碱水外溢,使大面积秧苗变黄,最终会死亡。乙方曾多次找过镇政府,甚至报过警都没有起作用,施工方仍然继续 施工。施工的混凝土粉尘直接影响了水稻的授粉,必定造成减产;架线时必然还要破坏秧苗,这些损失何止20亩啊!2014年政府为扩大绿化面积,将我承包地 块儿临公路两侧的133亩地改为林带,但是直至今日甲方也根本没有给乙方任何的占地补偿。
由于甲方违约在先而使我无法正常履行承包合同,同时,甲方却将承包费转扣:2013年和2014年乙方的粮食直补款2年近50万元被扣留。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承包区域内随意取土挖坑,损坏地容地貌或挪作他用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规定给乙方不许做的事项,甲方就可以随意占 用、破坏土地和秧苗吗?甲方不但没有以身作则,而且和党中央的政策对着干,坑农害农,难道这不是一个很大的讽刺吗?
自2012年至今,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减产,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每亩上交500斤稻谷和218元水费的约定条款因此而无法保证。
综上,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1350万元左右。
诚望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明查。
唐海农民:赵承志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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