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执行判决难道就要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吗?
2010年11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初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云归还胡明芬借款20万元,在执行中归还8万元,剩余还有12万元债款。
2011年8月4日,陈云与胡明芬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底归还4万元直至还完,并有第三人作担保。
2011年9月9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万事可有限公司拍卖了陈云位于北仑新华园9幢613室(储48号)的唯一一处房产。
有财产可执行却拍卖房产
陈云是企业法人,持有公司50%股权。并有正在追讨两个股东尚欠我父的转让股金400余万元。在北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万事可有限公司拍卖房产前,陈 云苦苦哀求北仑法院执行法官陈旗明不要执行我家唯一套拆迁安置赔偿共同共有房屋财产,要执行可以执行我们其它的财产,当时有二辆私车,凯美瑞,车牌为浙 B8Y339,另一辆为尼桑车号浙B8Y282,两辆私车价计50余万元,抵债12万元足足有余。
陈云认为,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法院执行在保障执行人合法权的前提应该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15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赶出房屋。
拍卖房产侵害共同产权人利益
执行中评估拍卖抵债给胡明芳的房产是陈云一家唯一套拆迁安置房,属家庭共同共有房产。而陈云的债务是个人行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无疑侵犯了陈云家庭成员的财产权。
在强制执行中参加中考的孩子复习的功课学习书籍,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全被毁灭,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权利!
积极维权期待公平公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北仑区人民法院违规违法强制执行唯一套拆迁安置房产与财产中,侵害了陈云家庭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陈云认为,被拍卖房产系全家唯一套拆迁安置赔偿共同共有房屋。对该房屋的拍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二、上有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三、被执行房屋系陈云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按规定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鉴于陈云同志反映的问题比较客观,诉求比较强烈,我单位专门给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发去了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监督该执行行为的函!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积极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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