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将实现全程监控
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 杨迪)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实现全程监控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收益形成的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平衡。
这位负责人指出,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天花板”
《办法》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三是严格预算执行。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五是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如何确定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由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二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将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在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规范地举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债务,经清理甄别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针对这一目前社会上普遍关心的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纳入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其中,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同时,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的程序:
省级政府应当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当将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筹措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当将从上级政府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外,《办法》规定中,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等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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