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需要积极稳妥“引进来”
日前,《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在日内瓦召开,此前,由中国政府和联合国军控机构共同举办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国际研讨会在江苏无锡市落下帷幕,成果颇丰。两次会议的中国与会代表均呼吁加强《公约》法律效力,建立《公约》机制,维护良好的国际法秩序。近年来,我国加入的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规逐渐增多,加之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愈加频繁,军事立法也随着军队的“走出去”而“引进来”。这个“引进来”指的就是“国际法规国内化”。
从目前实践看,军事立法的“国际法规国内化”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实现。一种是“并入”,即我国对外签订国际军事公约后,通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可在国内正式生效。除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大部分国际军事法规的引进都是如此。我国早在1956年就批准加入了《日内瓦公约》,并于1983年签订《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协定书。在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我国是最早、且在一段时间内是唯一一个全部签订《日内瓦公约》及其两项附加协定书的国家。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来,我国加入国际军事公约的步伐加快,陆续签订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禁止集束弹药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等。
另一种是“转化”,即要求国内立法机关经过相应立法程序,使国际法的内容和精神体现在国内法中,之后方可在国内适用。比如,批准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我国迅速通过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公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以推进公约的贯彻实施;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后,我国以此为依据,发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截至目前,我国完成了该议定书规定的全部国内法律程序,是5个核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国家。
“并入”和“转化”,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需要我国的军事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入”法程序上简单易行,从国际法签订到国内法生效时间短、效率高,但在某些条件下,加入条约时需要通过单方面声明,根据国情对某些条款提出保留,申明对条约的某些内容可以不履行。比如,我国加入《日内瓦公约》时表示保留“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条款,给予了战争法规违反者以高度人道主义关怀,符合我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大国形象。而选择“转化”法,目的是让国际军事法规名正言顺地进入国内法体系,与国内军事法“平起平坐”。这种方法要求科学运用立法技术,对立法主体的确定、立法结构的设置、立法语言的使用都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且,转化时需要走立项、形成草案、调查研究、起草条文、征询意见、正式发布一整套程序,过程耗时长、牵涉问题多。
随着联合军演、跨境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增多,我国的军事立法机构应更加妥善及时地处理国防利益问题。军事立法者不仅要敏锐地捕捉国际立法的动态,还要迅速反应,合理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及时“引进来”,内化国际公约、更定国内法律,真正做到师出有名。(钱逢水 刘瓅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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