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半年过渡期后于明年7月起实施

作者:马婧妤
发布时间:2016-12-17 21:55:09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半年过渡期后于明年7月起实施

  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昨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文见11版)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半年的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督促经营机构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

  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共43条,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同时统一投资者分类的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对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了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管理办法》自9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以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示支持。

  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方面。

  张晓军表示,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已对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在对普通投资者设置特别保护、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要求录音录像留痕安排等方面,《管理办法》仍然保留了相关规定。

  在对普通投资者设置特别保护方面,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而享有特殊权利。证监会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其相对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管理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

  在投资者类别的转化方面,有意见认为,应允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进行限制;也有意见提出,要考虑经营机构为规避适当性义务鼓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形。证监会认为,《管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目的是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保护的同时,尊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管理办法》对两类投资者互相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既能够规范转化行为,又赋予了经营机构一定空间,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

  在不匹配购买方面,有意见提出,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拒绝销售;还有相反意见认为,即便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只要是自愿,都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监会认为,考虑到在尊重投资者自由选择权的同时,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管理办法》尽可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如投资者坚持购买,才可以向其销售。

  在录音录像、留痕安排的要求方面,证监会认为,一旦发生适当性纠纷,录音录像文件也可作为证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列举了录音录像要求的具体适用范围。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收到的意见建议中,还有一部分意见未被直接吸收采纳,它们有的是《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已有规定;有的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的内容,将在各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的配套自律规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

  在《管理办法》发布的同时,证监会还发布实施了《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该《规定》的要求,督促经营机构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的6个月过渡期内,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

  《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经营机构须按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

  证监会也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会内容】

 

  证监会近期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统一修订。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在于构建分层次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增加投资者关心的信息,减少冗余信息。

  深港通开通初期出现“北热南冷”现象,说明境外投资者对深股通标的具有一定配置需求,这是符合预期的,但深港通资金流向及其变化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不必过早下结论。

  证监会已于近期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白糖期权交易,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豆粕期权交易。

 
(责编:王千原雪、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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