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下岗工人通过行政诉讼揭地方政法系统的“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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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24 14: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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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王润海三致王正福组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王正福组长、巡视组领导: 

    我是河北省清河县下岗工人王润海,先前曾于81日、89日两次致领导公开信,感谢领导关注,第三次致信领导通过合法行政诉讼揭开邢台市、清河县政法系统的“窝案”,请领导详查严办。

    在河北省广宗县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揭开了邢台市、清河县政法系统的系列违法的事件。

警察签名造假

    “办案警察李玉飞根本就不在现场,他的签名怎么来的?2014820日上午在河北省广宗县法庭上我举出电话录音证据,证实201448日李玉飞亲口承认当时没有在问话现场,因为其“弟兄儿”的母亲过世,李玉飞在办丧事现场,根本没有参加对张振台的询问,更没有记录。而在当天的询问记录上却写着“问话人:杨秀山、李玉飞”“记录人:李玉飞” 

    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没有任何回复,无语。

    “我是2013710日凌晨报警给110,园区派出所还用0319-8291353的电话回复两次,怎么成了上午8点报警了?8点我躺在清河县他们医院的病床上,根本没法儿报警!”2014821日原告人侯彩霞在河北省广宗县法庭上质疑,其代理人说:“受案登记表”上的“马春强”签字是假的,当时马春强根本没有上班,外出就医,710日的签字是如何来的?请法庭要求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出示证据原件。 

    广宗法院合议庭当庭要求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出示证据原件,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当庭称:没有带证据原件;侯彩霞代理人声明:被告方当庭不提供证据原件,原告方无法申请证据鉴定,复印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方属举证不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侯彩霞被打、遭抢,2013710日凌晨报警110,至今未果。

     王润海被诬告陷害,2014320日报警110 ,至今无果。

逾期提交证据

     201479日两人书写《行政起诉状》,以“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保护合法权益”为由,将清河县公安局诉讼至河北省广宗县法院;723日正式立案,729日、30日两人收到广宗法院送达的系列法律文书。

    清河县公安局于2014730日正式收到起诉状副本等系列法律文书。811日清河县公安局才将其办案证据、依据、答辩状交至广宗县法院,答辩状的书写、盖章日期均是201487日。

    两原告方一致的观点陈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认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清河县公安局代理律师王万涛以《行政诉讼法》第96条相反驳;原告方指明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明文指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交。被告方代理律师无言以对。

    在侯彩霞案卷中,连最起码的《受案回执》都没有。

    这说明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是一贯的无视国家法律、漠视办案程序、肆意侵害法律规定,“明知道规定,我就是不交,你奈我何?”

矛盾的问话内容

    由清河县公安局逾期提交的案卷卷宗证实:2013年7月10日分别对侯彩霞、王运林夫妇问话;并有7月16日、17日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对张振台的问话记录,该问话记录显示是张一德带6、7个人将王运林越野车开到河北巨丰橡塑制品公司院内,是张振台自己扣押了侯彩霞的荣威轿车,事实清晰、过程明显。

    同案卷中,2014年4月8日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对张振台的问话则是:王运林自行将车辆送到河北巨丰橡塑制品公司、侯彩霞主动不要荣威轿车。并且该证据证实了张一德同张建勋直接牵连,张建勋系张一德的“证人”。(王运林在2014年投案自首材料中指明张建勋、张一德一伙的公开聚赌行径。)

    该案卷显示:自2013年7月10日至今,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未对侯彩霞、王运林夫妇提出的现场证人进行任何证言的调取。

    还显示: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4月7日,更未对张振台及其家人、证人进行任何问话询问。

    即使2013年7月16日、17日两天张振台亲自到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交还私自扣押的车辆,清河县公安局主办案件的园区派出所仍然未对张振台进行任何问话等法定程序。

    在时间间隔9个月之后,又对张振台及其妻、证人进行了询问。离奇的是“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居然对9个月以前的事情记忆犹新,几个证人的证词极其相似,连言辞口吻都极其雷同,而几个证人的籍贯不是同一地址。

    最为离奇的是:侯彩霞案件、王运林被骗赌案件均涉及的“张一德”,自2013年7月10日至今没有问话记录,丝毫没有到案显示

    典型证据是:张振台户籍地址“站前路1309号”不存在,其掩盖蹲监坐狱7年的犯罪事实;其户籍农转非户口是“无迁移”。清河公安从根上掩盖其犯罪经历,为其女儿张宇自费出国伪造了“政审”

    王润海举出证据,证实在其案件中张振台对其“诬告陷害的具体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17日”,自3月20日后,双方开始网络口水战,至今未停。由案卷可以看出张振台根本没有离开清河县。

    清河县知情人证实:涉案人员张一德至今仍然在清河县聚赌,其团伙人员先后被邻县公安机关上网缉拿。如果清河县公安局抓了张一德就会牵连出许多警察“保护伞”的窝案,张振台正是抓着警察“保护伞”的短处,所以清河县公安局的警察才不敢对张振台采取措施

    9个月不敢问话、对涉案人员没有任何法定措施的根源频现。

背后造假骗证据

    由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逾期提交证据显示:2014年4月9日,在没有报案人、张振台不提交证据、张振台现场未报案的情况下,清河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已经对“张振台控告王润海敲诈勒索”一案“受理初查”,其立案理由是“工作中发现”、接警人是“李玉飞”、程序是“经请示上级”,结果是“建议由长江所受理初查”

    清河县公安局警察称:是在网上发现的,就“受理初查”!同样,自201310月开始,在网络上流传的“清河县人大主任女儿妯娌娘爹犯案公安不作为”为什么清河县公安局没有人“受理初查”呢?

办案人李玉飞

    办案人李玉飞证实:该案数目过大,超出派出所的工作范畴、直至5月16日张振台仍然未提交任何证据;诬陷王润海的5000万元存款未查实、70余套房子未查实、6个财政指标不归派出所管辖等。

    在一系列诬陷事由遭查否后,2014年7月3日,清河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长杨秀山电话告知李玉飞调查组“张振台控告王润海敲诈勒索案,已经由邢台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待市局处理后,再作出裁决。2014年7月11日,我向清河县检察院实名举报范春辉、杨秀山违法压案,清河县检察院追问:邢台市公安局如何调查、有无受理案件登记表?杨秀山向清河县检察院解释“是张振台说的邢台市公安局调查王润海敲诈勒索”。清河县检察院予以否认该个人说法。

我多次电话追问报案结果, 2014年5月19日、22日办案民警李玉飞两次要求我对财产来源写书面材料提交派出所以便调查。22日中午1:30分许,我将书写材料、复印证据亲手交给李玉飞。

    2014年8月14日下午,我在广宗县法院拿到清河县公安局办案卷宗,发现其提交的证据及李玉飞调查组调查的全部证据一概没有;两次追问李玉飞后得知:李玉飞至今未装订卷宗、该证据及调查处理均在“自立”的刑事卷宗内

    至此,清河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利用我追问结果的事实骗取我提交证明自己财产来源的证据,反而用于调查“张振台举报王润海敲诈勒索”的事实,查否后,无端停止调查,蓄意搁置案件。

    2014年8月20 日上午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律师王万涛以“刑事案件正在初查”为由,称行政案件没有结案。王万涛当庭称:王润海不仅是诬告陷害案件的报案人,还是另外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我要求当庭记录在卷,保留对该律师的诉讼权利。

    除了制造“冤假案”,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安机关已经是黔驴技穷了!

最后问题露疑

     在2014年8月21日侯彩霞行政诉讼案庭审最后,广宗县法院法官在完全了解整个案件事实过程后,仍然向被告方清河县公安局提问:你们什么时间提出被毁灭证据鉴定的  

    本已经明朗的案件进展,随着该法官的问话又进入一个“暗示”阶段,很明显是要走“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时间”的路子;清河县公安局律师并不配合,其称:卷宗内没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因为申请鉴定的申请书已经交给鉴定单位了!广宗法官再问:哪个鉴定单位?清河县公安局律师答:邢台市公安局技术部门  

    貌似完美的问答却被逾期的证据无声的反驳:在清河县公安局的卷宗中,有一个2014年4月15日的《鉴定聘请书》,是聘请邢台市公安局对侯彩霞被打案件监控设备内容进行恢复的聘请文书,并要求同日送达书面鉴定意见给清河县公安局

     该文书确定了申请鉴定的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凌晨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清河县公安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恰恰是清河县公安局的证据证明了其不作为的时间长达9个月,远远超出法定60天的时间!

    长期肆意不作为、无人报案造假、骗取证据查报案人、查否肆意停止所谓“刑事案件”初查、蓄意搁置行政案件的结案,清河县公安局违法行为的背后是“窝案”根源。

揭开政法“窝案”

     两个案件庭审揭开清河县公安局公开造假的事实,为何如此?细述“窝案”

    特别点:

    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顶风建设办公大楼,在“河北清河行政单位顶风搞违建”稿件中详细陈述:2013年2月20日通过网络发布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业务用房项目,跟进时间是“2013年3月11日”,是由“政府、新建”的“行政办公”用“10层”、“8000平方米”、投资“1500万元”的业务办公楼,“建设周期”是“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在风风火火的建筑过程中,清河县建设局稽查队深入现场,发现该建筑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许可,是典型的违章建筑,再次当场制止施工。后,是某县领导打招呼“先盖着吧,手续慢慢补!”。

     一个人、一句话、一个招呼,诞生了一个无证建筑!

    执法人员证实:这个大楼没有土地证、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请详查:何单位、何时批准该项目?何人指定建筑该项目?无证建筑背后有什么样的隐情

    个人处:

     一、范春辉,清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其系原副政委,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扣押汽车擅自送给前任局长吴东林夫人,被人举报后,由小金库中补贴出23万元;清河县纪委公开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范春辉在被警告处分后,“带病”不降反实,由虚职“副政委”直接任“实职副局长”;该范局长一家三代四口均在清河县公安局工作,其父系先任局长范华振,后任清河县政协副主席;其兄范春青一度是清河县公安局经侦队合同制人员,临退休之际离奇入警,最终以“警察”退休;其侄子范荣川在刑侦大队情报中心;有了河北省公安系统的“人脉”根基,违法也没事儿。

    范春辉伪造证明骗取照顾二胎,遭举报无人调查。

     范家事例在“清河县公安局十五常委严重超编”稿件中被公布网络。为此,范春辉蓄意报复王润海。

    二、清河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长杨秀山

    其曾任职坝营派出所长,任职期间,该县西洪河村乡村医生任某某到该派出所为了孩子办理结婚手续,多次被拒绝,后原因不明的死在该派出所户籍室内,当日随即补办好结婚手。有记者到场采访,质问:为何生前不给办理结婚证明手续,死在派出所后却神奇的给办理了?无人答复。后,杨秀山两个兄长找到记者,一个叫杨青峰的哥哥(现任清河县招商局长)公开威胁:谁叫我过不去,我就叫谁过不去!其另外一个哥哥杨秀海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局,通过他人给记者送5000元人民币,遭拒绝,记者通知其到所住的清河宾馆,将5000元退回。王润海在退款现场,故杨秀山记恨在心。

     坝营派出所死人后,当地百姓中说纷纭,各种死亡说法屡屡出现,最终,此案不了了之。杨秀山“带病”不仅没有受到离奇死人的影响,反而由小所升任大所王官庄派出所长,再升任县城内曾经派出所长。

    离奇死亡的乡村医生,每年经过集体体检,无任何隐藏病灶,清河县检察院、公安局未对尸体进行任何尸检。

     杨秀山非法二胎遭实名举报,至今无人处理。

    三、清河县政法委综合治理副主任吕志勇

    其原系清河县公安局刑警某中队队长,现任清河县政法委副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其曾经将房产院落出租给聚赌人员张建勋,声称经商用,实际是聚赌窝点,吕志勇负责放哨、放印子钱,其是张建勋、张一德等人聚赌团伙的“保护伞”,有证人实名举报其不足6个月获利180余万元。

     吕志勇曾经因为将扣押赃物奥迪车违法送给时任清河县公安局长吴东林私用而被清河县纪检委给予处分,其不降反升,现任职清河县政法委官员。(范春辉、吕志勇贿赂局长的行为已公开)。

    四、主管刑侦副局长倪建军

     我曾经向邢台市纪检委举报清河县纪检委在调查处理清河县公安局正科级副局长倪建军财产来源、违法经商、妻子吃空饷、非法计划生育、公车套用假牌等问题中,避重就轻、重责轻处的事实。邢台市纪检委反而将材料转交给清河县纪检委。现公开于世。 

    (1)、财产来源:依清河县纪检委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中,就倪建军财产问题详细认定:89年在清河县公安局参加工作、90年开始经商做生意至2000年左右盈利70万元、2000年安了4台梳绒机经营近10年盈利200万元、2010年倪建军的妻子邱玉芬任法人注册成立“河北中泰绒业有限公司”

     同时,清河县纪检委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中就倪建军夫妇多处房产的来源、买卖情况详细陈述,一个倒卖房地产获利数十万元的赚钱行为,居然没有任何的税款缴纳。

    截止到2013年,一个参加工作25年的警察,居然经了24年商,获利270万元,倒卖房地产获利数十万元,却未缴纳一分钱的税款;仅此一项,就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长期、持续的违法、违纪仅仅给予一个最轻的“党内警告”了结。实属“重责轻处”,意在包庇倪建军。

     (2)、非法二胎、交易吃空饷:据清河县纪检委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证实倪建军二胎照顾合法有效;该结果是20137月份以后调查而得。

    2013617日清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清河县信访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初步认定倪建军、邱玉芬夫妇持有的《特殊照顾准生证》的证、章真实,由于市、县计生部门没有找到倪建军、邱玉芬夫妇持有《特殊照顾准生证》的相关审批资料,此证的真伪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

    20135月份清河县计生局调查“没有”;二个月后清河县纪检委再调查就“有了”一张表格;在邢台市计生局既没有倪建军夫妇的申请资料,也没有任何人批准的签字资料,仅仅一个倪建军女儿“斜视”的诊断证明;如此荒诞的事实,清河县纪检委就硬性认定合法有效,可见是真正的包庇倪建军的违法违纪行为,该包庇行为还掩盖了倪建军“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倪建军的女儿根本没有“斜视”,是其内侄女邱X华患有该残疾至今,倪建军用邱X华冒名顶替倪X静做了诊断,出具了《诊断证明》;倪建军并没有依据该照顾二胎指标生育,而是借机非法收买了一名被拐男婴,取名“倪向X”。

    作为交易,倪建军夫妇同其内兄邱玉宝夫妇通过不法手段,将患有严重眼疾、白血病的邱X华以“财政指标”的形式安排到清河县计划生育局根本没有上过班,至今“吃空饷”,录用体检系伪造。

    倪建军妻子邱玉芬自2010年至2013年一直未上班,持续“吃空饷”,清河县纪检委至今未给予实名举报人任何答复。

     (3)、公车套用假车牌:依清河县纪检委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倪建军在公车套用假车牌的行为系其“司机”秦龙所为,倪建军仅仅是“知情未制止”。同样,据清河县公安局2013514日出具给清河县信访局的《情况报告》中记载,是“倪建军司机找的一辆报废车的车牌”

    同一事实,为什么清河县纪检委和清河县公安局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事实陈述?清河县公安局在前、清河县纪检委居后,谁在撒谎?

    (4)、清河县公安局纪委包庇警察买卖儿童:20131211日清河县公安局纪委向清河县信访局出具《情况汇报》,就举报清河县公安局警察倪建军、邱玉宝买卖儿童的行为认定倪向X、邱X华二人均系亲生;同时,以“超出追诉时效”为由包庇倪建军、邱玉宝的犯罪行为。举报到清河县纪检委未理睬

     实际有多人一直在举报此违法行为,该二儿童均系买卖所来,是倪建军、邱玉宝利用警察特殊身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中廉价购买而来,可以做DNA鉴定予以证实,科学的铁证。

    对于同一人员倪建军,清河县纪检委跟有关单位的调查截然不同,可见是其硬性包庇,蓄意掩盖倪建军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广宗县法院行政庭长张新华

    其 在2013年王润海行政诉讼清河县公安局不作为案件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无视直接证据,蓄意掩盖清河县公安局杨秀山不在问话现场记录的签字、无《受案回 执》、无视《治安处罚法》第99条的规定办案期限;将2013年1月9日报警110台的案件,清河县公安局在2013年6月20日、8月30日违法出具不 予立案、不予调查文书,硬性认定合法有效;出具河北省广宗县法院(2013)广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枉法裁判驳回合法起诉;该判决被邢台市中级 法院维持。

     《治安处罚法》第99条在邢台市政法系统是废纸!

    张新华根源:其 受邢台市中级法院行政庭长刘建鹏的指使无端拒绝清河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诉清河县政府行政案件的立案;因刘建鹏的高中同学在邢台市公安局任职,系清河县公安 局长中专同学;在清河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诉讼清河县公安局案件中,一审威县法院判决胜诉;二审时,刘建鹏亲自告诉案件当事人是该同学委托其二审照顾清河县 公安局;刘建鹏所在的行政审判庭出具该案件存疑裁定,造成威县法院至今执行困难。

    有此关系,张新华利用审判权力,违背《治安处罚法》第99条的明文规定,枉法裁判驳回起诉。

     2013年12月11日晚上,张新华同案件当事人清河县公安局副局长范春辉、治安科长张志猛、长江派出所长杨秀山喝酒、吃饭,致范春辉酩酊大醉,期间是否有背后交易,由事实可见不言而喻。

    以上事实均有法庭庭审监控证据予以证实,个人录音、录像已经提交法庭在卷,请王正福组长、巡视组领导关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政法系统的“窝案”,不仅仅是公开造假,其内幕还有带病提拔”、“掩盖买卖儿童”、“聚赌黑社会保护伞”、“包庇违法行为”、“团伙枉法裁判”、“政法拉帮结派”等腐败内幕。

    一个下岗工人冒死揭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政府系统的“窝案”,有关其它“窝案”材料,可当面举报。(因电话无法打进,只得网络公开举报)。

     呈

                                   中央第六巡视组王正福组长及各领导

                                           清河县下岗工人:王润海

                                                201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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