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假案 作假证 安徽阜阳电信公司报复职工出“毒招”》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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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5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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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太和分公司职工张某因讨要工资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为此惹恼了中国电信阜阳分公司与太和分公司领导。为了达到开除张某的目的,该公司不惜采取逼迫、诬告陷害、封官许愿等手段,诱使下属职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让员工出具虚假证明,以达到开除张某之目的。

无故降级  讨工资遭拒绝

2008年5月7日,张某去银行支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不太正常,随即去公司查询工资,从工资条得知自己的岗位工资竟然是600元,而原岗工资是660元。从2008年1月1日公司执行的岗工资600元。与同岗位的同事岗位工资相比,比他们少了岗位工资120元,立即去公司领导那里问其此事,曾多次向谢经理反映工资问题,要求履行原岗位工资和补发所扣款项,但遭到谢某经理的严词拒绝,为此惹恼了谢经理,并说:“你张某给我等着,再来找我就处理你!”

报假案  诬告陷害职工

2008年5月16日,中国电信阜阳分公司为达到开除张某的目的,采取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等卑鄙手段,向太和县公安局和阜阳市公安局报假案,说职工张某在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严重扰乱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捏造虚假事实,公然在互联网上发布,对部分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多人进行侮辱诽谤、人格攻击,以此要求警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张彪的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可惜的是阜阳电信分公司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太和与阜阳警方的支持,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张某也幸免于牢狱之灾。

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张某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与2008年5月18日,依法向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逼迫下属作假证 开除职工

2008年5月31日,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某在上级主管部门阜阳电信分公司的支持下,为再次对张某打击报复,说张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他了。于是私自安排与张某有矛盾的赵某(经理谢某的司机),祝某,郭某(国信太和分公司人员),部门主任无一人知道此事,全公司只有谢某经理等四人知道。去赵庙电信区域维护中心找到负责人屈某,让屈某写证明就说张某一天班未上的材料。屈某说:“这我不管写,就是谢经理来我也不写,这不是害张某吗?”第二天,谢经理找到屈某的直接部室领导王某主任,逼屈某写出张某2007年4-7月份不上班的证明,如不写要处理屈某。屈某在无奈之下写了证明。写了三遍给谢经理看,谢经理说:“不彻底”。又让屈某写第四遍,才达到谢经理的目的。谢经理安排屈某不准往外说,全公司无人知道此事。

据考勤员王某说:“考勤表是谢经理,祝某安排让我一次性补填写的,我在2007年4-7月份在考勤表填写张某全部是矿工,这是领导安排我的,不写领导处理我。你张某在赵庙上班,我在太和上班,你上班不上班我也不知道,我也无法对你考勤。”

2008年6月16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在依法审理期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降临了,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突然下发文件,捏造张某一年前(2007年4至7月)连续矿工136天的虚假事实,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程序违法 依法撤销

2008年7月23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按张某原岗位工资每月660元标准发放工资和补发扣除岗位工资420元。

2.撤消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文件“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恢复张某原工作岗位。

2008年8月4日,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不服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字[2008]第6号仲裁裁决书,因此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事实错误 程序违法

2009年1月7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太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为中国电信太和公司作出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关于对张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恢复被告张某原工作岗位。

2009年1月20日,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10日, 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某再次要求下属职工屈某作虚假证明,提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才提供的。(但屈某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出庭质证)并承诺将屈某提拔。

2009年3月27日,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经理谢某将屈某(临时工)从国信太和分公司调到电信主业,并提拔为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大庙支局任营销经理。

2009年4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裁定:调解不成 发回重审

2009年5月5日,7日,7月1日,8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连续数日找到张某要求协商调解,让张某办理内退并给予6万元的经济补偿,张某坚决不同意办理内退,要求依法判决,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2009年2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此案,截止到2009年9月6日,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拖着不下判决。直到2009年9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审了快7个月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终于下达了(2009)阜民一终字241号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重审: 再次胁迫职工出庭做假证

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14日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太和分公司为了翻案,打赢官司,再次对张某打击报复,以达到开除张某的目的。两次指派郭某(阜阳电信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某(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副经理),王某(国信太和分公司经理)去赵庙和大庙电信支局,采取施加压力,诱导谈话并偷录的手段,再次胁迫要求下属职工范某、许某(张某的同事)作虚假证明,出庭作证。

以下是 徐某的调查录音:

时间:2010年1月14日                

地点:太和县大庙电信机房

调查人:郭某(阜阳电信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某(本案原告单位副经理),王某(国信太和公司经理)

被调查人:徐某(系张某同班组人员)

王某经理向徐某介绍调查人员情况,讲在那里谈呢?在机房也行。

今天俺跟郭局长和王经理过来,还是为了张某的那个事情。我听说了,听说了。

还是张某那个事,我们考虑你们都是一个班组的,实事求是的,咱也不向着公家,也不向着私人,你把这个事实情况给说一下。

好。

我来的时候看你写的有一个书面证言,这个东西是你写的吧?

对,对,是我写的。

是你写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呢,你写这个东西是证人证言,得需要出庭作证,上次郭局长,王经理找你谈过,可能谈到让你出庭作证,你思想上可能有一点顾虑。

不是顾虑,他说的这个证言,要我们作证,我觉得起不多大作用。

那你看看你这上面写的是不是真实情况?

这上面写的肯定是真实情况。

如果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你可愿意出庭作证?

不沾,当时他们上一次来的时候,我当时就给他们说啦,我从来没弄过那事,俺没见过那么大世面,也不敢出庭这个作证!给那个作证!俺没见过这么大世面,弄过那么大事。

现在时间也不早了,下午一点多了,那你不愿意出庭作证,你的顾虑是啥东西呢?

我的意思是啥呢?我们在一起,都是打工的,就是出庭作证,把他证的半拉鼻子一个眼的,乖乖,咱心里不得劲,大家经常在一起,就是出庭作证,心里面也不得劲,我也不给公家作证,也不给他作证,随便你们怎么弄去。

我听郭局长,王经理说,张某给你打过电话吗?

张某也打过,也打过电话。他打我电话,我也是这样跟他说的,我也不给你作证!我也不给他作证!我就是这样说的,他确实给我打过电话。

那行吧,时间也不早了,你不能出庭作证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单独写一个人证人证言,法院很难作为证据,你看看证人也不只你一个。这里有祝某的,张某的,屈某的,屈某的还不止一份。

那这些证人都出庭作证吗?

严格意义上讲,是都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不然不能成为证人证言,你看看这些都是吧?

嗯!是。

你看我们那么多证人证言,严格意义上说,要经过庭审质证,最起码这个东西是你写的不是你写的你应该最清楚,你总得证实吧,你要是说我拿着你们写的东西放那里,人家说这东西是不是他写的?写的可是真实的?可是这个道理?就因为这样,我们才想看看你能否出庭作证?

就是出庭作证,这么多人都去完吗?

如果说你愿意出庭作证,我们就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哪些人出庭作证。比方说现在我要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到时候你不愿意去啦。在证人未出庭作证情况下,那么法院在认定你的证人证言的时候就是一个麻烦,因为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没人去证实这个东西是不是你写的?内容可真实?如果大家都不去,或者说你说这东西不是你写的,那么这份证人证言就没有效力;如果大家都去,都说这个东西是真实的!说这份证人证言是你写的!那么法院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去考虑了。

打个电话说说不就行了嘛。

打个电话是不错,但有些事在电话里不一定能说透。我们今天跑那么远来就两个目的:一个你能否出庭作证,一个你因为啥不愿出庭作证。上次郭局长,王经理也说了你思想上有顾虑,我也考虑都在情理之中,都在一个班组里工作,我作那个证弄啥架势呢?情面上过不去,再加上张某给你打过电话,是吧?

对,他给我打过电话,让我别阙他。我跟他说的,我阙你干啥?我也不给你作证!也不给他们作证!我就那意思,没办法,你咋弄呢?

那要不你再考虑考虑可好,我回头再跟屈某谈谈看看咋样。

你要是说让屈某去,他们都去,那出庭作证就出庭作证,说实在话,那天我就给经理说过,我不是不出庭作证,我没见过那么大世面,出庭作证不知道说啥。他们说都去完,哪去就去就是立刻。如果都不去,你叫我自己去,我可没有见过恁大的世面。

那就这样,时候不早了,实际上我们让你出庭也是让你事实求是的说,也不是说要你故意向着公家,或者故意向着个人。

是理!是理!是理!

那好,我们走啦!

你们搁这吃饭吧?

不啦!不啦!不搁这吃饭啦!

以下是范某的调查录音:时间:2010年1月14日    地点:太和县赵庙电信支局 调查人:郭某(阜阳电信法律事务部主任),郭某(本案原告单位副经理),王某(国信太和公司经理)

被调查人:范某(系张某同班组人员)

这是范某。

范某,你好,你好。今天我和郭局长,王经理一快来有个事想跟你谈一下子,可能你也知道主要还是张某那个事情,张某那个事情可能马上要出庭,原来咱局里已经有很多人出具了很多书证,他们出具书证,他们跟张某不在一个班组干活,那份证据就是有一种传来证据的意思。你也知道这个案子经过太和法院开庭后,又到中级人民法院,现在被发回重审。我们考虑着要把证据完善一下,前天郭局长和王经理来了一下子,你写了一个书面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庭审的质证,我们考虑着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我们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把情况说清楚,也不要偏袒单位,也不要偏袒张某,有一个书面证人证言,你看是不是你写的?

是哩,是哩,是我写的。

是你写的呢,你看咱线路工作日志里面写的事实都非常清楚。

是,当时屈某讲他工作日志里记得都有。

记得都有,他这个工作日志记得是不是真实的?屈某考核,他来没来,他考核,他应该知道,我们下乡干活去了。但是你下乡干活的时候可跟他在一起吗?

有时候在一起。

有时间也有,我们这一次来主要是征求一下你的意见,我们还是希望在开庭的时候在法庭上证实一下,你可以客观事实的说,就跟你讲的你们每天都有工作日志,就跟你讲的,他有时候也有上班的时候,你客观事实的在法庭上讲一下子,你觉得可行?

屈某最清楚,你问屈某不就清楚了吗?

屈某也去,我们马上也可能要跟他谈。你看屈某写的当时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记录,屈某写的不只一份,这证人证言写得也很清楚。当时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也把屈某叫过去作的有调查笔录。我们也就是说挨着在你们班组四个人中每个人都要征求一下意见,当然张某除外,尽量客观公正的在法庭上证实一下子。若你愿意出庭呢,我们就赶紧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我们在开庭的时候申请证人出庭。我们在开庭的时候申请证人出庭,若你们不去呢,单凭你写的这个书面证言,可能不能完整的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如果我们本人不去,单凭那个证明也不沾。

那不沾,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上一次除了屈某没去,其他的几个也都去了。你看你可能本着客观公正的,实事求是的去出庭作证?

你叫俺杂弄呢,俺本来就是个干活的,你叫谁来俺咋敢呢,俺本来就是一个班组打工的,像这样俺以后咋弄呢,我们也考虑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说就因为有一定难度,我们几你天才来征求一下意见如果你要去出庭作证,我们就去法院申请你出庭作证。你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呢?你的思想上有顾虑,我们也理解,学你文来,又是一个班组的,我听上一次郭局长和王主任来的时候,可能在这之前张某也给你打过电话,可讲过这个事情吗?俺现在没咋联系,当时都是屈某联系,上次联系离这都好长时间了,俺们都是跟屈某联系。你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理由是啥呢?你说你出庭他咋讲?这话我敢讲,他没跟俺咋联系。不是不愿意出庭作证,你这事叫俺出庭作证有啥用呢,叫俺出庭作证说啥呢,不都是搁那写着来吗。平常跟徐某一起的,谁知道他来没来呢,俺回来他走过了,到底来没来上班,俺咋清楚呢?但张某天天是否跟你一起干活,你能不知道吗?

这谁也不敢说天天搁一起干活,这边有事去这边,那边有事去那边,就我们仨也不是天天在一起干活。

这个事情不出庭作证,光写个书面证言力度有点不够。既然写了书面证言,你应该可以去出庭作证,看样你思想上还是有一定顾虑的,我们也理解这个事情。

叫俺出庭作证,也没啥实际东西,叫屈某出庭作证,啥东西他最清楚,俺到底也不清楚他有没有来。

出庭作证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实上是什么样子,事实写的可是真实的,把事实情况客观说清楚就行了。站出来说句话就行了,写的可是真实的。这个我们也都理解,一个班组的,又都是一个县城的,低头不见抬头见,这心情我们都理解。

俺出庭作证又没啥意义,你叫俺出庭作证有什么用呢?

那肯定是有用的,如果说你写的这个证人证言是真实的情况,那么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你这个证人证言的效力的问题。若你出庭作证,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你的证人证言效力就是很高的。因为证人证言不是单独的,这个证人证言很多,若都翻译拟稿这样一个情况,那么相互之间是可以印证的,若都不出庭作证,相互之间印证效力就差的多。

你叫我出庭作证干啥呢,有啥意义呢,你叫屈某出庭作证,你看看屈某记得工作日志不就啥都清楚了吗,工作日志都是他记得,拿出来看,啥都有,考勤也都是他考勤的,你让俺出庭作证有什么意义呢,有啥事问屈某就行了。

工作日志都是屈某记得?恩,啥都是他弄的。平时分具体活的时候也是屈某分?恩,都是屈某分的,我们干啥活都是他分的,那张某在这的时候,大家对此都提过类,那线路工作恁辛苦慌着。线路工作也是辛苦的,我也干过线路工作,确实是很辛苦。

上一次他们来的时候,我也说过,我们每次都是干到天黑。

实际上单位为什么处理这个事情呢,我们也考虑这个情况,你们天天在这里累死累活,他呢一直这样旷工,不劳而获类,对大家不好交待,实际上对这些不劳而获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对真心干活的人不公平,影响你们的工作积极性,你们该说你们天天干活咋着咋着,人家不干活咋着咋着。

(王经理插话):当时这个事情呢,他们三个也比较气愤,当时线路中心也有人反应,其他职工对此反映也都很激烈。当时他们确实嗷嗷叫,说他咋不来,他咋不来的。

那咋弄实在不行就这样,那要不行你再考虑考虑。因为这个时候是很紧的,18号举证期限就到了,21号搞不好就开庭了。

(王经理插话)当时是这样的,屈某,祝某记得资料都有,后来屈某最清楚,分工搞什么类。线路中心人对于张某意见很大,职工嗷嗷叫,我就让他们负责人把谁干活的工作日志记好,这个谁去类谁没来,包括考勤,当时哀叹确实没来,因为考勤,我签字来。

那这样你再考虑考虑,可行,范某,我们也不叫任何人说瞎话,作伪证,那不行就这样,你再考虑考虑。

2010年1月19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再次进行调解,让张某办理内退和或者15万协商解除是否同意,张某坚决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2006年7月1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2010年2月4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未作宣判。结果如何,届时,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光明网等国家级媒体将对此事件继续跟踪报道。(毛磊 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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