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差钱"官员被"收钱习惯"坑 全部退赃仍获刑

作者:操余芳 黄骊 王璐
发布时间:2016-06-28 13:59:29
来源: 检察日报 

 6月1日,经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调研员、巢湖市大建设指挥部副部长兼办公室副主任许有刚(正处级)涉嫌受贿罪,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有刚非法收取他人107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3000欧元、价值2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及价值7400元人民币的金手镯一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为项目临时用电帮忙,“联络人”一收就是30万

2006年初,许有刚在任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合肥市建委)设计科技处处长期间,认识了安徽某置业公司的董事长刘某。当年9月,该公司取得了合肥市黄山路丽苑小区及附近两酒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刘某经常向许有刚征求该片土地的开发意见,由此他们渐渐熟悉起来。

当时,合肥市建委对外有重点扶持的工程项目,在该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合肥市建委会派员担任项目联络人,主要负责与土地、供电、供水等部门及涉及与建委内部部门的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能成为合肥市建委扶持的项目,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都能得到很迅速的解决。2007年3月,许有刚帮助刘某将博澳丽苑小区及两个配套酒店项目纳入了当年合肥市建委对外重点扶持项目中,而他被委派为该项目联络人。

博澳丽苑小区项目开工前需要通电,供电公司给博澳丽苑小区及两个酒店作出了整体施工用电方案,供电费用需要2亿多元。刘某希望许有刚为该项目解决临时用电的问题,许有刚便联系了朋友帮刘某架设临时用电。其后,刘某约许有刚在一个足浴城见面,俩人泡完脚临走时,刘某拿出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了许有刚,里面装了3捆钱,一共30万元。

化解劳资纠纷,“救星”再进两捆钱

2009年初,刘某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准备承接两个酒店的装修工程。但刚成立的装饰公司资质为三级,只能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为了让自己新成立的装饰公司能装修自己的酒店,该公司资质必须要达到二级,刘某需要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将自己的专业证书注册在他的装饰公司。此时,他想到许有刚曾任合肥市建委设计科技处处长,分管全市各类设计院,网罗这类技术人员应该不是难事。他找许有刚帮忙,许有刚没让他失望。

2010年9月,刘某的置业公司与两酒店的承建方产生了劳资纠纷,工人堵门堵路影响了整个工程进度,对于刘某来说,工程晚完工一天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许有刚又成了他的救星。许有刚先后请了合肥市建委施工队伍管理站站长和合肥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出面处理此事,问题得到了解决,工程也按期完工。为表示感谢,刘某送给许有刚20万元。

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的春节、中秋等节日,刘某都会给许有刚几万元不等的购物卡,这几年,所送购物卡价值20万元。2011年12月许有刚调至巢湖市工作后,刘某便再也没有送过他钱或者购物卡。

趁巢湖大建设,他边工作边收钱

2011年7月国务院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地级巢湖市的居巢区及庐江县并入合肥市,居巢区改为巢湖市(县级市)。为了加快巢湖市建设步伐,巢湖市委、市政府成立巢湖市大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巢湖市大建设。12月,合肥市委委派了八名同志去巢湖市大建设指挥部工作,许有刚任该指挥部副指挥长、大建办副主任。

2012年至2013年,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公司先后在巢湖市通过招投标,中标了巢湖山水华庭、滨湖景城西区二期、旗山风景、滨湖南苑等小区建设项目,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宋某负责承建滨湖景城西区二期工程。当年7月,许有刚陪同大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到滨湖景城项目现场调研,当时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提出,市场上商品混凝土质量无法保证,且无法及时供应,公司想在项目地自建混凝土搅拌站。指挥长说这个可以上会专题研究,具体落实情况由许有刚负责。其后的专题会议同意该项目自建混凝土搅拌站。

许有刚亲自到巢湖双桥河河堤上给搅拌站选址时,宋某往许有刚车内扔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现金3万元。宋某什么都没说,但许有刚知道宋某是想让搅拌站的事尽快落实下来,并且能选个好位置。

该搅拌站位置定在工地北侧,属巢湖市卧牛山街道辖区。一个周六下午,宋某找许有刚说卧牛山街道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表让地工作,耽误了搅拌站的按期开工,希望他能跟卧牛山街道的领导打个招呼,把清表让地工作推快些。这次宋某又给他送了5万元现金。第二天,许有刚联系了卧牛山街道党工委书记,让其抓紧解决清表让地之事。

2012年至2014年宋某送给许有刚24万元和5000元购物卡。同时,安徽创业公司的副总送给许有刚3000欧元,总经理送其5万美元;该公司另一项目经理送其1.5万元购物卡和价值7400元的金手镯一只。

退得了钱,却逃不了罪

除了政府回迁房等项目工程,城市绿化也是一个重头戏。中标城市街道绿化的企业中有许有刚以前同事的同学彭某,在绿化项目施工时,临街住户不让施工,许有刚就出面找街道办主任协调解决,保证工程进度。为了表示感谢,彭某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送其现金25万元。

当收钱成了一种习惯时,他的神经似乎一点都不敏感了。当他交代自己收受哪些人的钱财时,有一个行贿者他只记得人家姓什么却不记得全名了……

2014年7月初,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局长丁传圣因涉嫌受贿被调查,这让许有刚心神不安起来,他开始向行贿者退钱。许有刚陆续退还行贿人35.5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购物卡1.5万元和金手镯一只。案发后,许有刚已退回全部赃款物。 如他所说,他不差钱,“即便我什么都不干,光享受我父亲留下的财产,就能过得很好了”。而今,他在铁窗之中担心自己80岁的母亲若生病了可怎么办,孩子还未参加工作又该怎么办……

一个不差钱的官员,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被“收钱的习惯”拉下了水,虽然案发后他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职务犯罪嫌疑人接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后,往往在案发前出于种种原因,又将财物退还给请托人或上交给有关部门,而在受贿被立案查处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会以该款已退还或上交,提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而在本案中,许有刚并非是在收受贿赂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及时予以退还,而是在得知巢湖市原重点工程管理局局长丁传圣被查处后,担心自己收钱的事情败露,其退还钱款只是为了掩饰自己的受贿行为,因此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操余芳 黄骊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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