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妻罹患求助,道德须施以援手
三年前,17岁女孩罗丹与19岁男孩周正洪相识于网络游戏,一年后两人“结婚”生子,但由于没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今年5月,罗丹被查出患尿毒症,花完自己父母所有积蓄后,希望“丈夫”能承担部分治疗费用。但是,“丈夫”及其父母表示,二人的夫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应,出于道义可以在承担2万费用后,了断一切关系。(8月4日《成都商报》)
这是一则读罢令人揪心的故事:女孩罗丹因为少不更事懵懂中踏进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殿堂,不幸中又罹患重病。求生的本能让她向“丈夫”发出了求助的呼喊,结果却被无情地拒绝,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丈夫”给她补偿了4万并脱离一切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判断,罗丹与周正洪的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断,罗丹与周正洪的婚姻也缺乏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他们的婚姻也不是民间认同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二人之间只能是男女间的同居关系。
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丈夫”周正洪及其父母表示“二人的夫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应,出于道义,可以在承担2万费用后,了断一切关系”。
俗话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从法律层面讲,男方周正洪所言所为站得住脚,但是从道德层面上讲,周正洪却难以跨过道德的门槛。面对非婚妻子重病的求助,作为守护社会底线的法律可以“无情”,但是作为守望社会高地的道德却不能“无义”。
婚姻不仅仅是一纸契约,更是爱情的呵护、责任的守护。虽然二人缺失了法律认可的婚姻契约,但是二人之间的结合仍然含有爱情的缔约、责任的守护。对于非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袖手,但是道德却必须援手。因此,笔者认为,面对身患重症的“妻子”,“丈夫”周正洪不能以补偿四万元了结,更不能脱离关系一走了之。
“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二人之间摩擦不断,但毕竟共同生活了三年并且育有一子。在缺乏法律支撑的语境下,“丈夫”可以通过金钱补偿脱离关系,但是面对道德的拷问和世人的谴责,“丈夫”的灵魂或许从此将套上沉重的枷锁。
在法律面前,“丈夫”可以理直气壮;在道德面前,“丈夫”却难以昂首挺胸。对于非婚重病妻子,作为男人,不应该当“懦夫”而应该当“丈夫”,不应该当“逃兵”而应该当“勇士”。“丈夫”的帮助不一定能够帮助“妻子”战胜生理上的病魔,但起码可以帮“妻子”战胜心理上的病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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