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王马离婚案
最近有数十人邀请我回答王马离婚案的相关问题,所以特意写个专栏统一答复一下。
一、预测判决结果的问题。
王马离婚案对于我而言,仅仅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虽然案情可能有点复杂,要处理的问题比较多,但也仅仅是一件离婚案。
不少吃瓜群众在提问时已经预设立场,但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新闻稿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当我看到有人邀请我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656140
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是很无语的。仅仅依靠新闻报道的一方当事人的只言片语就能断案?就算我完整参与了整件案的全部庭审,浏览了全部证据材料,我也不能断定一定会怎么判,现在居然有人已经迫不及待的想要提问、回答案件的判决结果,真是NAIVE。
在没有充分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的时候,法律工作者不应预判判决结果。这么说吧,如果老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马出轨,反而小马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老王有家庭暴力、包养大学生等的行为,裁判结果就完全改变了。
二、关于出轨与财产分割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出轨行为,需要看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性关系本来就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情,所以取证难度较大。即使有性爱视频或者抓奸视频,有的当事人拉下脸皮来说视频里的人不是我,对视频的真实性或关联性不予确认的话,法官也很难据此认定存在出轨行为。当然,真拉下脸皮了,我相信这些视频很可能会“不慎”在网络上流传出来。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出轨并不是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婚姻法》中多分财产的理由仅仅有一点,就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所以从理论上,就算当事人与他人同居三年生了五只猴子,也不是可以少分财产的事实依据。某些吃瓜群众叫嚣“净身出户”,我就呵呵了,哪条法律规定了“净身出户”,你以为你是太监咩。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可以判定为在财产分割完毕后,有过错方另向无过错方支付一笔损害赔偿款。当然也有很多判例会直接在财产分割中对有过错方少分财产,少分的那部分财产就认定为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有同居行为。同居与出轨可不是同义词,男女约着去酒店开房滚床单,一起出去旅游滚床单,甚至每天去隔壁老王家滚床单,都不是同居行为而仅仅是出轨行为。同居要的是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一定要存在稳定的共同居住,才能认定为同居,另一方才能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当然,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于出轨行为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有很多判例,仅仅是存在出轨行为,就已经判决多分得财产或由过错方支付赔偿款。我认为这种判决的法理依据在于,虽然出轨行为并不是《婚姻法》中规定可以多分财产或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侵犯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我自己也觉得比较牵强。然而毕竟,司法实践已经如此突破并且被社会认可,期待立法改进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有出轨行为,也要证明因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才能主张离婚或损害赔偿。我经手的案件当中有类似的,98年有家庭暴力,2012年起诉离婚,那么98年的家庭暴力就不应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我曾经多次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男方、女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无论有多少套房子、多少公司股权登记在小马名下,也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房产,就要举证证明是其他人代为持有,否则从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的角度,就认定为不属于两人的财产。
有报道说老王的所有账户的存款都被取走。假如该报道属实,但取走存款的行为并不一定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其实都有处理财产的权利,只要这种处理是正当的有理由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那么就应认定为有效。譬如说我拿我配偶的卡取了两百块钱,去超市买菜,这种从配偶处取走存款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否则,以后结婚了所有消费都要双方签名才有效,这样就大大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所以对于取走存款的行为,要审查存款的金额、用途和去向。就算转移了一百万,但这一百万是转到还房贷的账户里面,那也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案例是当事人转移了一笔钱到自己账户里面去,但这个当事人承认转账事实,并称这些钱是用来给自己和孩子以后生活需要的,那么即使这笔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拿出来分,也不能认定转账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大笔款项转到其他账户,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用途,那就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对于出售房屋的行为,也要通过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譬如我经手的一个案件,丈夫私自将房屋出售,妻子举证证明丈夫否认出售房屋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丈夫对房屋出售价格又存在虚假陈述,这样就应该认定丈夫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确认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很可能就会据此支持对方当事人关于多分财产的主张。这种多分一般体现在比例上,比如六四开、七三开这样。不分得财产的情况...应该很少,反正我没有见过不分得财产的判例。
财产被转移掉其实也没太大关系的,总有转移不掉的财产。譬如当事人有九套房产和一千万存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将一千万全部转移掉了,那么可以判决九套房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那样就相当于另一方多分得财产了(九套房产,怎么也不会少于两千万吧)。 再譬如当事人只有一套房产和一千万存款,如果当事人将一千万全部转移掉了,那么可以判决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另外转移财产的当事人还要给另一方当事人五百万的补偿款,等判决生效之后,就可以对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强制执行,让ta将这五百万吐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银行账户的审查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法院需要查询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当事人拿着清单主张其中哪几笔款项支出需要处理,再让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款项支出的用途和去向,双方就此辩论,甚至还要查询款项转出的账户的基本信息。有的银行账户交易频繁,既有大量款项转出又有大量款项转入,经常开半天庭就只审查了两三页流水清单。况且现在有钱人离婚,动辄十几个账户,办这么一件案简直要了老命。
另外,像老王小马这样的有钱人,离起婚来肯定还有很多财产要处理。房产啊有价证券啊奢侈品啊公司股权啊,每一项财产都要审查产权、取得时间、现状,每一项财产都要确认市场价格,很有可能需要进行评估、鉴定、审计。所以这样一来,这件案件说不定两年过去都还没有审完。
四、借钱交诉讼费的问题。
老王说借钱交诉讼费,很可能只是其律师团队的一个策略。一方面,向法官哭穷,表达对方转移了他所有财产导致其穷困潦倒的情况博同情。另一方面,从侧面证明对方转移财产的真实性。再一方面,老王很可能还有其他财产,但是不能让对方知道,所以即使我在瑞士银行有五千万美元,我也要扮成穷光蛋,不然这五千万美元就得拿来分了。
事实上,老王这种人哪会没有钱交诉讼费呀,真穷了,随便接两个商演就拿到钱了。
五、小马起诉名誉权纠纷的问题。
对于小马的律师团队提起名誉权纠纷的策略有点质疑。
这件案件很可能需要查明老王称小马出轨的陈述是否属实。但是这个陈述在离婚案件中同样需要认定。而且既然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两件案件对出轨事实的认定肯定是一致的。
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使小马真的有出轨行为,老王发微博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侵犯了小马的名誉权或隐私权。但是,法院认定老王侵权,老王删微博之后,离婚案件该怎么审还是怎么审。
所以,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公关团队的策略,并没有太大的法律层面的意义。
六、关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我是刑法门外汉,就不敢发表言论了。
七、截止至2016年8月16日23时的结语。
估计这件案件一审阶段就得持续一两年。这个话题再怎么热也不可能热一两年吧。很快大家就会忘记了。
其实有钱人离婚,更多人最后是选择庭外和解的。说不定本案也会走这一条路。
最后,为该案承办法官默哀。
来源:知乎 www.zhihu.co
作者:巴甫洛夫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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