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原副市长受贿900余万元获刑十一年
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结并提起公诉的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副厅级)受贿一案,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据悉,本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中的核心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美兰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等8个单位及陈利等2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00万元及价值1.9万余元的黄金两块。
法院认为,李杰在收受下属的拜年红包时虽然大部分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基于其特殊身份,双方对拜年红包背后的用意均心知肚明,且收受的地点均是在办公室,故这些拜年红包与普通的节日红包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鉴于李杰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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