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的无户口人员将可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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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0 12:01:52
来源: 记者 李泽伟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医学出生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8种无户口人员,办理登记户口。各区政府将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

    《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此外,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意见》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将抓紧按程序做好有关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工作。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的备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依法依规注销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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