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10月实施 建生态宜居城市
天津湿地
总面积 29.56万公顷
5大类 滨海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七里海 北大港 大黄堡 团泊
重要湿地内禁止的行为
猎捕野生动物 采挖野生保护植物 挖砂取土 开垦烧荒 填埋排干湿地
取用截断水源 倾倒垃圾 排放污水 引进外来物种 破坏监测设施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徐丽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天津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具有湿地类型齐全、生态功能多样、湿地动植物资源丰富的特点,主要包含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5类。目前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致使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同的部门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从而难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加强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解析,《条例》共31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名录、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四章。
《条例》规定,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在规划与名录方面,天津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天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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