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原房产证“可换可不换

作者:城市快报记者 姚华
发布时间:2016-07-30 09:44:07
来源: 天津网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姚华  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在津出台,7月29日天津市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单元应有唯一编码

  《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新房逾期不登记最低罚5万

  在市民关注的新购商品房登记方面,《条例》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房产证“可换可不换”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1月30日起,天津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核发不动产证。从天津国土房管局登记中心获悉,与市民熟悉的房产证相比,不动产证内容更详细,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及房屋取得价格。市民手中的房产证需不需要马上换新证呢?答案是“可换可不换”。据了解,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可等到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或买卖房屋时再逐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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