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缴存基数有调整 比例最高仍为12%

作者:记者 王月
发布时间:2016-07-30 10:53:20
来源: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 通讯员 王灵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从今年的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只是对缴存基数进行例行调整,而缴存比例仍需执行单位和职工各11%,最高各12%的规定。缴存比例下降的公积金贷款职工,仍需要关注自己的账户余额,如卡中余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一定要及时补足。

  7月的调整中,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政策,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

  特别提示,缴存比例下降的公积金贷款职工,由于这次缴存比例下降,部分公积金贷款职工月缴存金额减少,对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多的贷款职工来说,委托提取资金将减少,因此职工务必在每月还款日前关注还款代扣卡里的余额,如卡内余额少于当月应还款额要及时补足,以避免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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