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组织积极介入 四川被逼离职孕妇获赔偿
7月31日,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从四川省妇联了解到,怀孕7个月准妈妈王梅(化名)被逼离职事件,目前已得到妥善处理。王梅此前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自调解协议签订后终止。公司向王梅发放6月、7月工资共计4000元,公司为王梅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并一次性支付王梅补偿款3000元。
此前,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四川省、成都市妇联高度重视。省妇联要求成都市妇联跟进了解案件发展情况及当事人诉求,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服务。成都市成华区妇联工作人员与王梅的丈夫取得电话联系,了解到在省、市、区三级工会的帮助下,双方已协商一致。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妇联提供帮助,王梅的丈夫表示妻子现在在静养,对妇联的关心表示感谢。
四川省妇联常年法律顾问、四川省巾帼女律师服务团成员施俊英律师认为:怀孕7个月的准妈妈王梅被用人单位逼迫离职,在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的大背景下,具有典型性。这种对妇女就业歧视的行为必须制止。
施俊英表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施俊英说,女职工若遭遇王梅类似的不公平待遇,应坚定地对此说“不”。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向妇女联合会、工会、劳动仲裁委、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反映自己的遭遇,让相关机构提早介入,从而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制宣传和责任追究,让用人单位知晓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真正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气。(记者 许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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