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醉驾案反弹 大学城醉驾不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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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9 09:27:35
来源: 羊城晚报

醉驾入刑已5年有余,广州一些地方的醉驾案件却呈反弹趋势。广州市番禺区法院7月28日公布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番禺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3件,占同时期全部刑事案件的23.39 %。其中,摩托车醉驾的比例最高,大学城师生频涉醉驾,甚至不乏大学教授因此被判刑。另据悉,今年上年年,广州市番禺区共有四名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刑。

  摩托车醉驾比例最高多因错误认识

  据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统计,今年1至6月,该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3件,占同时期全部刑事案件的23.39 %。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有139件,占醉驾案件62.33%。

  这其中,摩托车醉驾的比例最高。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番禺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其中醉驾车辆系摩托车的案件占76.23%,醉驾车辆系汽车和超标电动车的分别占22.42%和1.35%。番禺辖区摩托车数量繁多,很多摩托车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导致摩托车酒后肇事案件频发。

  今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没有考取相关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2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粤A号牌的富通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民安路19号对开路段,与被害人庄某某骑行的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均倒地受伤需送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赖某某将庄某某送医院治疗,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据此判处赖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大学城教师学生频涉醉驾不乏教授

  番禺区法院统计指出,部分具有高学历的社会人员中,严禁酒后驾驶的观念还很淡薄,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和涉嫌犯罪的后果认识还不够。

  被告人董某是广州大学城某高校的在读大学生,今年5月27日2时许,董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3毫克/100毫升)驾驶闵H号牌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内环西路国医西路路口,停车在路边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高校教授中也有因酒驾后连撞数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而被判刑的。

  被告人段某某是广州大学城某高校教授。2015年6月8日23时许,时年56岁的他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5毫克/100毫升)驾驶粤A号牌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小谷围街穗石村大街东门广场对开路段,与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粤GLXX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等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段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撞车辆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上半年番禺四公职人员醉驾被判刑

  公职人员醉驾一律“零容忍”。当前,法律规定醉驾即入罪,国家公职人员一旦因醉驾获罪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然而,如此高压之下仍有人顶风作案,仅今年上半年,广州番禺就有四名公职人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且均为深度醉驾者,即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120mg/100ml。

  近日,公安部在总结开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时透露,对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通报所属单位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另外,从7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酒驾、醉驾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此举旨在为部门信息共享、抄告联动及征信挂钩创造条件,以进一步提升我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10类交通违法行为除了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还包括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超速50%及以上等。

  广州市番禺法院公布称:今年1月29日2时许,公职人员冯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6毫克/100毫升)驾驶粤A号牌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番禺区市桥街西环路与西城路交汇的路口路段,与右侧路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爆胎无法继续行驶的交通事故。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番禺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血液酒精含量200毫克以上等几种情形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番禺区法院介绍,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根据驾驶者体内酒精含量、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车辆牌照是否齐全、驾驶者是否无证驾驶、是否构成自首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情况都是法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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