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后实习生遇车祸身亡 获双份赔偿
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后出险 除了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也被判足额赔偿
实习生遇车祸身亡 获双份赔偿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罗春海
核心提示
两年前,小黄在一家单位实习时遭遇车祸身亡。小黄所在的学校刚好给学生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小黄出事后,肇事方赔偿了小黄家人54万余元。可当小黄的家人就实习责任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只肯赔偿10万元。为此,小黄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6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定,小黄家属从肇事方处获得赔偿,不是保险公司免除给付责任的理由,某保险公司要足额赔偿小黄家人50万元。
纠纷
实习遇车祸,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遇困
小黄是南宁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在面临毕业实习时,其所在的学校于2013年12月,通过教保网为包括小黄在内的4104名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31日0时起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止,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
2014年6月24日,在某单位实习的小黄,骑着电动车为实习单位外出送保单时被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肇事的大货车向小黄家人赔偿了54万余元。
想到小黄所在学校投保了实习责任险,小黄在实习期间出事,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于是,小黄的家人手持保单,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不料,某保险公司却认为,小黄已经获得肇事方赔偿,小黄所在的学校在该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因此,该公司只能做公平责任的赔付意见,同意赔付10万元。2015年2月初,该公司将处理意见告知小黄家人。
但小黄的家人不认可,他们认为,即便已经从肇事方处获得了赔偿,也不影响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保险金50万元。遂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争执
家属已获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说自己无需再赔
小黄的意外死亡,究竟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争论不休。
某保险公司说,该实习责任险投保人是某学院,实习学生只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小黄的家人作为小黄的索赔权利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即使小黄家人有权索赔,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某学院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该事故中,某学院并非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实际获赔的不足部分。而小黄家人已获第三方足额赔偿,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第三人的南宁某学院称,在该事故中,学校并无过错。学校所投保之“职业院校学生责任保险”是教育部统保示范项目,而非该学院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而投保的商业保险,投保流程、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等均遵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和指示,保险合法合规。该起纠纷与该学校无关。
分晓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进行足额赔偿
法院认为,按照投保时合同约定,小黄的家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至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调查后发现,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作为“统保示范项目”由职业院校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对于类似工伤事故,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14种情形进行赔偿,不强调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
而小黄为实习单位外出送保单时因交通事故身故,属于类似工伤的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向小黄的家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至于小黄家人是否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不是保险公司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定理由。况且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小黄家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以小黄家人已获得足额赔偿为由,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根据双方保险条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向小黄的家人赔付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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