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涡阳人民法院出尔反尔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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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4 11:02:15
来源: 央广网

原文链接:http://jx.cnr.cn/2011jxfw/gdxw/201312/t20131223_514471527.shtml

核心提示:2004年初,安徽省涡阳县殷某因拖欠金融部门的贷款无法偿还,殷某的几间房屋被涡阳县人民法院法院查封,5月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该县的董艳山和殷某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同意将该房产转让给董艳山。当月17日,涡阳县发布一个《公告》,该《公告》称,“本案执行过程中,现经申请人以及你特别委托人的同意,现将你财产八间房屋及院落作价105000元转让给董艳山,自本公告之日起,你八间房屋的所用权属归董艳山所有。”本来后来的事情应该顺理成章的发展下去,然而,2009年底(或者2010年)在董艳山不知情的情况下,涡阳县人民法院忽然撤销了2004年5月17日的《公告》,致使董艳山当初的十多万现金打了水漂。请看记者发自安徽涡阳的报道——

近一段时间以来,安徽的董艳山不断打来电话反映说,该县人民法院领导随意更改以前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且不做任何解释,致使当事人深受其害。为了解事实的真相,记者赶赴目的地。

“2004年初,我们县的殷某因拖欠城东镇胜利基金会的钱款没有偿还,该基金会依法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殷某享有权利316.5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经涡阳县法院委托价格信息事务所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在法院的主持下,2004年5月12日,我与殷某授权的第三人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殷某自愿将属其所有的(上述房屋八间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10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涡阳县人民法院在当月17日也发布了《公告》,后来我多次找殷某协办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殷某总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脱,在2009年底(或者2010年)涡阳县人民法院忽然莫明其妙的撤消了当初的《公告》,而且也没有任何人告知我。致使我损失惨重。”涡阳的董艳山见到记者是满腹委屈。

12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涡阳县人民法院,该院的邵利明院长看完记者手中材料,反问记者说:“董艳山怎么知道当年的《公告》已经被撤销了?他接到法院的通知了吗?手里面有撤销《公告》文书吗?”

“据董艳山反馈给我们的信息显示,他对你任院长期间为什么撤销《公告》,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什么时间撤销是一无所知。还是在上周三在法院开庭时,一个叫刘宇的庭长告诉他的。我们今天过来的目的就是想了解一下当初撤销该《公告》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理由和依据,又为什么没有通知当事人。”记者继续问道。

“只要当事人没有接到书面通知,该《公告》就不会被撤销,具体的情况你可以问问主审法官,还有04年的主审法官,你们也可以采访一下。”邵院长如是说。

在涡阳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办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拨通了刘宇庭长的电话,在电话里刘庭长明确告诉记者,04年5月17日的《公告》已经被撤销,至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为什么没有通知当事人,刘庭长并不愿意多说。记者表明想当面采访一下刘庭长,该女性工作人员以刘庭长下乡了,下周你们再约吧,婉言谢绝了记者的要求。

后来记者多次尝试想联系04年的主审法官,也未果。只好遗憾离去。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说,“其实董艳山和殷某的纠纷本来是一件很明了的案件,因为法院把公告撤销而变得复杂起来,这里面不排除有人为的干预。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是,法院撤销公告的依据是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法》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款中‘土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农村集体使用权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理所当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通知》中指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因与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

1998年8月《土地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发【2013】第3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建议》要求‘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

2004年12月1日,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中强调,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强调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心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流转。

皖政(2002)60号《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委托标的流转合法有据,因而,2004年5月12日的协议应该确认合法有效。”

邵院长以肯定的口吻告诉记者该《公告》并没有撤销,而主审法官又以肯定的语气告诉记者该《公告》已经被撤销,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不禁让记者有点摸不着头脑,该《公告》到底有没有撤销?为什么该院的相关人员面对记者的采访均躲躲闪闪含糊其辞?这里面是不是存在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

对于事情的最新进展,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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