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管条例揭面纱:严惩买分卖分 禁停黄线被固化
上海交通大整治期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联合徐汇交警在吴中路中山西路开展查处网格线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海沙尔 摄
备受上海市民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揭开面纱。
截至2015年底,申城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达100万起以上。面对新型道路交通违法形态不断涌现,面对交通安全和交通拥堵的严峻形势,《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
“条例修订体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 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说,《条例》修订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本市道路交通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次修订着眼制定一部体现地方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细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
禁止“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开车的市民,对于“销分”这个概念肯定都不陌生。根据相关法规,持有C1驾驶证的驾驶人,如一年内交通违法扣分记满12分,必须参加学习7天,“回炉”再考科目一,才能重新取证。为平安度过“危险期”,不少人打起了“买分”主意。而一些不常开车的驾照持有者,也乐于从“卖分”当中获取一些回报。一方面是需求,另一方面是商机,这也是不少人明知违法却铤而走险,“买分卖分”屡禁不止的原因。
不过,今后在上海,不论是由他人替代记分,还是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可能将面临处罚。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相关信息还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等作了相应规定; 保留了机动车号牌总量调控制度; 对本市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比如,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外环线以内禁鸣喇叭
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全天禁止机动车违法鸣号的规定实施已逾9年,但不少驾驶员对违法鸣号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不重视。3月起,上海展开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十类违法行为,就包括乱鸣号。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中,对该行为再次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比如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等。
《条例(修订草案)》还细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规定,明确了本市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种类,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车种;保留了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具体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将本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制度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僵尸车”拟限期移出
在上海的大街小巷,“僵尸车”并不鲜见。而治理却遭遇“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尴尬,不知道该由谁把“僵尸车”领回家。此次条例修订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 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划设“黄线”不得违法停车
此轮交通大整治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黄实线”的划设,在容易产生拥堵的路段划设禁停标志、标线,对在黄线处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市民们是否支持?市人大调查报告显示:96%的代表和87%的市民支持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电子警察”向社会开放查询
随着技术的进步,俗称“电子警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益成为道路交通执法的主要手段。
2013年以来,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设“电子警察”。2015年,利用“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22.7万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针对高峰时段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采取公交车车载“电子警察”和固定式“电子警察”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开展严管、严处。目前,全市公交专用车道“电子警察”已近300套。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定期查询违法记录,如果已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市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电子警察”的记录与当事人知晓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对“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处理通知之外,还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时间“点对点”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接受违法处理的信息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联系方式网上登记、变更和确认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记者 王海燕 见习记者 吴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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