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开庭 未播之前已惹纠纷
7月18日,在历经三次庭前会议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电视剧《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并首次采用网络直播庭审的方式公开案件审理全过程。
2015年,电视剧《芈月传》热播,而在该剧未播出之前,温州籍作者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电视剧出品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方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的编剧享有的著作权。
未播之前已惹纠纷
在电视剧《芈月传》未播映前,蒋胜男向鹿城区法院诉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报酬。
她认为王小平、“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海报、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诸多宣传载体上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宣称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或者“编剧”,将编剧排名为“王小平 蒋胜男”等行为侵害了她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曾申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因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未确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鹿城区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中止审理,后电视剧播放完毕,法院恢复审理。
2016年4月,蒋胜男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诉状。其称该剧拍摄期间,“花儿影视”对其封锁电视剧拍摄、剧本修改等情况,拍摄关机后,“花儿影视”也拒绝向她提供前期拍摄拷贝。该剧播映完毕后,她根据实际播出情况,对原来的诉状作了调整。
蒋胜男认为,她从未接到“花儿影视”认为其交付的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也未接到其已另外委托他人改编、创作她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她认为被告方在官方宣传海报、片花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在电视剧视频、宣传载体、优秀作品申请书上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或“第一编剧”,蓄意不署名她的编剧身份,侵害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要求王小平、“花儿影视”各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费用1元。
一审召开庭前会议
案件中,存在蒋胜男在晋江文学城网站发表的小说、《大秦宣太后》的小说文稿、蒋胜男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王小平交付的《芈月传》剧本、电视剧《芈月传》拍摄版剧本。
鹿城区法院先后于5月30日、7月6日、7月7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进行了侵权比对。
双方使用了不同方法对剧本进行比对。
蒋胜男方将其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剧本,与公开放映的《芈月传》电视剧进行比对。从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故事主线、具体情节方面,与电视剧实际播出剧本进行比对。结论是:《芈月传》电视剧与蒋胜男剧本相比,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接近完全相同。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花儿影视”提交的比对意见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广联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余飞制作,从蒋胜男剧本与王小平剧本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比对。因为立意、人物和人物关系、全剧大事件、大结构、分阶段核心事件都是由同一团队商定,比对重点放在每集的具体情节异同以及相同剧目的事件的表述差异上。结论是:王小平版与蒋胜男版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字数占比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
此外,余飞作为被告的专家证人,列席庭前会议,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质询。
庭审现场双方激辩
7月18日,原、被告双方律师落座,一声法槌后,庭审正式开始。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蒋胜男在晋江文学城网站发表的小说、五卷《大秦宣太后》的小说文稿、蒋胜男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王小平交付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电视剧《芈月传》拍摄版剧本之间的关系;编剧署名权的先后顺序及总编剧的署名如何确定;署名权行使的载体是否包括电视剧海报、片花、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优秀作品申请书等;蒋胜男主张的“花儿影视”、王小平各项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将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双方围绕编剧署名展开激辩。
“花儿影视”方认为,当时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编剧署名的排序由其决定。署名“总编剧”与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等方面来确定。蒋胜男提供的电视剧剧本无法达到要求,他们只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但也没有达到要求,而后解除了合同。此后找到了王小平,通过创作并六次修改剧本,终于符合了要求。
他们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因为作品本身,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
蒋胜男方认为,法律上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即便合同约定了由“花儿影视”决定编剧署名排序,也要建立在蒋胜男方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委托方要求,通过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致使制片方另行聘请编剧创作,才会产生编剧署名排序的问题,其也没有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蒋胜男方表示始终没有收到“花儿影视”认为其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信息,认为“花儿影视”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告知她的电视剧剧本不符合要求的证据。蒋胜男方认为,“花儿影视”聘任王小平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王小平方认为,即使其借鉴了蒋版电视剧剧本,但其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克服了蒋版剧本的缺陷,重新构思创意,是独创作品。
庭审持续了一天,鹿城区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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