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欣泰中介审计机构 保荐人注会师遭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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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2 17:02:32
来源: 京华时报

证监会处罚*欣泰中介审计机构

  保荐人和注册会计师遭市场禁入

  即将永别A股市场的*欣泰无疑成为7月市场最大的热点,自7月12日复牌以来,*欣泰已经经历了13个跌停,累计下跌了71.96%。而与此同时,围绕着*欣泰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却还在蔓延。在昨天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在此次*欣泰造假上市当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中介、审计机构和个人相继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市场

  *欣泰成7月最熊个股

  7月行情正式收官,当月最牛个股和最熊个股也名花有主。即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并且永别A股市场的*欣泰毫无悬念带上了7月最熊个股头衔。

  “人在股市飘,谁在接飞刀”已经成为7月股市最流行的一句话,说的就是进入退市倒计时的*欣泰。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欣泰当之无愧地荣登本月下跌最多的个股。自7月12日复牌以来,共14个交易日,虽然其间曾回光返照地上演涨停一日游的戏码,但*欣泰连续经历了13个跌停,股价从5月20日收盘价14.55元一路下挫至7月29日的收盘价4.08元,累计跌幅达71.96%。

  □处罚

  保荐人及注会遭市场禁入

  继此前公布了对*欣泰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结果后,证监会昨天对*欣泰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对*欣泰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

  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不仅如此,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

  至此,证监会除了对兴业证券处以逾5700万元的罚款之外,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且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与此同时,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要求对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

  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解读

  欺诈发行破坏市场诚信根基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欺诈发行案件的查处力度,先后对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欺诈发行作出严厉处罚,并将万福生科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又启动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欺诈发行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根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应该恪守诚信义务,审慎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张晓军表示,市场参与各方应从上述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归位尽责、诚信履职、依法合规、勤勉敬业。证监会将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链接

  上交所四方面加大一线监管

  上交所昨天召开发布会表示,7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63份,上交所在四方面加大上市公司一线监管力度。面对前期频繁出现的券商研报不同程度存在误导和夸大等问题,上交所同时将券商研究报告纳入监管范围。

  统计显示,今年7月,上交所继续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要求。当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63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44份,监管工作类函件19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

  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59份;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32单。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在上市公司监管重点上主要把目标放在以下四方面:

  首先,拓宽信息披露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将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常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落实信息披露从严、全面监管的客观要求。

  第二,充分发挥媒体说明会在强化重组上市监管中的市场化约束作用。

  第三,继续加强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重点问责的事项,包括违规通过媒体披露预测性信息、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反会计准则等。此外,就重组预案信息披露中,有财务顾问对预案中存在重大遗漏、夸大描述、前后不一致等信息披露问题把关不严的情况,及时问责,对有明显过失的责任人采取了监管措施。

  最后,提升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尤其有针对性地披露中期业绩的构成情况和业绩大幅变动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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