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规定的“龟速爬”阻碍高铁的“高速跑”

作者:徐宙超
发布时间:2016-06-22 09:23:00
来源: 新华网

 

  徐宙超

  成都大学生小胡因火车票丢失在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一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实名制购买火车票丢失后的补救措施瞬间成了话题焦点。铁路部门如此回应:在乘车前和乘车中丢失车票,可依据相应补救办法进行核实确认,但若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暂无解决办法,只可补票出站。

  自2012年1月1日起,火车票实名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售出的每一张火车票都与乘客的身份证相对应。购买成功后,乘客对已购买的火车票享有所有权。乘客进站有一系列核验程序,上车后还要经历一次次查票。如此细致的检票验票环节足以确认购票的真实性。目前,部分铁路局已允许使用刷身份证进出站,此举措即在证明身份证和火车票都可作为乘车依据。再有,强大的网络购票系统,如12306、微信等网络售票系统都可查询真实的购票记录。

  以上措施都可有效证明乘客的购票真实性。然而目前,铁路方面仍在执行199712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第四十三条有关“丢失车票的处理”:“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纪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显而易见,高铁的“高速跑”已远远超过规定的“龟速爬”。规定中涉及“丢失车票的处理”办法俨然与当下铁路大改革中的实名制购票不相匹配。因此,只有规定与时代发展携手并进才能确保铁路的持续发展。

  实名制购票不能只是摆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关于“丢失车票的处理”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一来不仅节约了铁路部门的工作成本,同时也为乘客提高了出行效率,更是为铁路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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