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未按规定购买存储汽油被拘

作者:孙文斌
发布时间:2016-08-03 16:27:23
来源: 湖州日报
原标题:一男子因未按规定购买存储汽油被拘

“没想到,真是没想到,就为了给割草机加油,买了几桶汽油放在仓库以备不时之需,结果却要被拘留5天,真是太不值了。”日前,浙江德清某化学品企业员工刘某在得知自己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将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消息后,感到后悔莫及。

原来,刘某系德清县阜溪街道某化学品公司内的工作人员,平常在剪草、修花时经常要用到割草机,而割草机使用的燃料就是汽油。

前些日子,刘某像往常一样在公司里修剪花草,不一会儿,他发现割草机的汽油没有了。怕耽搁时间,刘某便带着3个铁皮桶和驾驶员直接来到附近的加油站。看到工作人员在忙着给其他车主加油,他们就来到了自助加油机边,自行往3个铁皮桶中加注了21升左右的汽油。买回汽油后,刘某便将部分汽油加入到割草机中使用。一天工作结束后,刘某见汽油有剩余,便直接放在了公司的仓库里。

然而,几天后,派出所民警在对企业的日常巡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过民警核实,该公司并未办理关于存储散装汽油的手续,且仓库与厂房未采取分割措施,也未经消防审批。同时,刘某所在的公司属于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存放的汽油就极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警方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8月2日,记者从德清警方处获悉,散装汽油从性质来看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属一级易燃液体,即使遇到能量较小的火源也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因此,它是国家监管部门重点管控的危险品,如若携带、存储中发生意外,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其实早在2014年8月,浙江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多部门就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购销散装汽油管控工作的通知》,并明确规定:对确需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人需凭本人身份证、属地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并携带符合消防规定的油桶或其他储油容器方能购买。”德清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能随意买卖、存储散装汽油,否则将受处罚。

记者通过咨询警方了解到,对于市民来说,如果碰到汽车没油抛锚了、割草机没油了等情况,确实需要用铁皮桶灌装散装油的,可以凭购买者本人身份证和属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到正规加油站进行购买,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将购买人身份信息、购买数量及用途等如实录入“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管理系统”。一旦发现购买人身份不符、行为异常、拒绝登记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购买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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