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创新动力 国资委鼓励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作者:杜雨萌
发布时间:2016-11-23 22:38:19
来源: 证券日报

 原标题: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创新动力 国资委鼓励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本报见习记者 杜雨萌

  昨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中央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资委相继开展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中关村注册企业分红激励试点等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和改革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中央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尚不完善,激励力度和效果还不能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一流创新型企业的要求相匹配。

  《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通知》还提到,中央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要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要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从企业人才激励现状和用工市场化程度出发,建立健全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个人业绩的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当采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股权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从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出发,个人激励水平应当合理适度,确保激励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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