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前90日申请
为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长期限申请审核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近日,省工信厅发出通知,就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经营期限的事项进行规范。
按照要求,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省级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从2016年7月1日起,确有客观原因、经批准同意适当延后的,应当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前45天正式提交申请材料,至期限届满少于45天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超过经营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营许可证延期需向省级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主要有,所属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审核意见,经营许可证延期的申请书,近三年经营情况总结报告,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今后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次获得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点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等。
省工信厅要求,为避免因申请单位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交整改材料,影响监管部门及时完成审批事项,造成申请单位经营许可证过期、无法开展担保业务和监管部门难以监管的不稳定状态,申请单位需要提交整改材料的,要在收到省级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不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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