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不得被扣留冒用他人身份证将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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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2 11:02:53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10日电 (记者张洋)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公告》,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为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同时,《公告》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还明确指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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