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云南网讯 28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要把依法查处环境问题作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类环境保护举报问题不折不扣得到查处、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自7月15日进驻云南开展工作以来,陆续受理全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线索,已向云南省移交11批次297件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其中昆明市174件、曲靖市34件、昭通市21件、保山市13件、大理州11件、玉溪市10件、西双版纳州6件、楚雄州6件、红河州6件、普洱市5件、怒江州3件、文山州1件、德宏州1件、迪庆州1件、丽江市1件、涉及多州(市)4件。目前,案件线索已全部转交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办理。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举一反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逐项明确办理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抽调精干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查联办机制,集中对辖区内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按照“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的要求进行重点整治,对调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办结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环境保护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持“线索公开、办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立行立改、边查边改,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报一件,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全过程向社会公开,确保督察期间环境信访问题处理到位、公开到位、整改到位。要加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环境保护线索办理情况的督办,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通知》强调,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加大环境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抓紧组织开展已办案件责任追究,重点查处未能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行为。对上述违法失职行为,除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外,还必须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抓环保工作不严不实问题,坚决予以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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