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医学,昨日纠纷
对于大众来说,对昨日医学的无知,容易导致对今日的医学有过高的期待,倘若大家都知道过去是如此的糟糕,是不是就会对今天的种种不足更宽容一些呢?当然这也怪不得大众,媒体或医界一般总是热衷于报道新出现的医学奇迹,而对往日的种种不堪、失败却不愿提及,说白了,也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屌,谁让你们总是喜欢自信满满地对公众吹牛的?
其实对昨日无知的又何止大众,很多医生对医疗相关的历史也一样无知,以至于在现实中遇到不满时,会幻想有过美好的曾经,我要跟同行们说的是,并没有。
一根棍子,怎样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其变长?答曰,立刻拿来一根较短的跟它比一下。当下,我国医患纠纷频发,极端事件不时见诸网络,每每令同道们愤懑填胸,据说所谓幸福,无非是比较的结果,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更糟糕的古代医生的执业环境究竟是怎么样的吧,这也许会让我们的心理稍许平衡一点。
医学的目标是解除人类痛苦,当患者怀着解除痛苦的预期而来,一旦医生不能解除病人的痛苦,甚至反而加重其痛苦或致人死亡,患方一定是不满意的。在现代医学出现之前,医学虽然存在了很久,但其实真正卓有成效的手段非常有限,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古时,人们对医生的期望值也不会像现在这么高,否则,这个行业的人们早被打杀的断子绝孙了,根本不可能一代一代薪火相传至今,但这并不是说古代医生就可以为所欲为。
任何形式的社会生活,都会有某种形式的社会控制,在古代文明中,一个人对别人造成伤害是应该受罚的,一个技术很差的外科医生有可能对很多人造成伤害(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医源性伤害),正如今天的医患纠纷也以手术科室为多,古代最早的医学法律也是针对外科医生的。《汉莫拉蒂法典》规定,外科医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如果一名奴隶死在了他的刀下,他就得赔一个奴隶,如果手术毁了一个奴隶的眼睛,他就得赔偿半个奴隶所值的银两,但如果一个自由民死在了他的手术刀下,这位外科医生的右手就要被砍掉……倘若在今天也执行这样严苛的法律,也许会让部分糊涂蛋叫好,但更大的可能就是再也无人肯冒风险做手术了,这个行业必将后继无人,以至于有些仅需要小手术就能治愈的小病小灾也只能等死。事实上就是在古代这一严苛的规定是否真的执行过也很难说,有谁会冒着失去右手的风险去为病人做手术呢?
更具可执行性的相关法律出现在古代波斯,他们对医生进行考核并颁发执照,规定任何医生必须先在异教徒身上做过三例成功的手术,然后才被允许给波斯人治病,如果三例测试手术失败了,就宣布他永远不适合从事医术,如不顾这一禁令,则将受罚。这一理念就有点儿跟现代接近了,也即医生需要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资质以后才能合法行医。
在我国,唐代的《唐律》也有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专门法律条文: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
按这个说法,唐代有关医患纠纷的处理似乎是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否?至少皇帝老子是不管这些的,《旧唐书》卷一百七十七,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十一年八月,同昌公主薨,懿宗尤嗟惜之。以翰林医官韩宗召、康仲殷等用药无效,收之下狱。两家宗族,枝蔓尽捕三百余人,狴牢皆满。」
宋代孔平仲《续世说》卷十一中对此事的记载是:
「公主薨, 懿宗杀二十余人,收捕其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狱中。」
公主亡故,迁怒于御医冤杀二十余人且不说,甚至还要株连300多人,相比之下,今天的医闹可谓小巫见大巫了吧。当然今天的医闹在心态上大概跟皇帝老儿是有些类似的,你皇帝怎么了?我是医生的服务对象,我还是上帝呢我,闹起来看!有人大概会说,这属于君臣关系,不是一般的医患关系,可别忘了,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有皇帝这样的混球有法不依,对医生不满就可以枉法报复以泄愤,那么民间又岂会规规矩矩地按什么劳什子《唐律》处理医患纠纷?只不过彼时杏林中的血泪悲情多被历史的尘烟遮盖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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